“拆了還”的形式:
壹、拆除100㎡,和100 ㎡;
b、拆除100㎡,和120㎡;另外20㎡作為放大面積處理。
c、拆除100㎡,70㎡;另外30㎡,開發商給予現金補償。
從廣義上講,這三種形式都屬於“拆壹還壹”,然而,B的擴大面積直接作為房產買賣處理。對,C也直接把錢補上了。只有A才是“拆壹個還壹個”的真諦。
涉及營業稅: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為拆遷戶交換房屋產權時,其實質是以房地產所有權形式進行的經濟利益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已將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拆遷戶,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其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目繳納營業稅。
2.《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於房地產開發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局柳字[1999]第130號):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安置開發區原有居民取得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為條件之壹,償還面積與拆遷面積相等的部分應征收“銷售房地產”營業稅, 營業額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從事城市住宅小區建設的外商投資企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發[1995]549號)規定,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同類住宅房屋成本價,對還款面積與拆遷建築面積相等的部分核定征收營業稅,對最終過戶時未結清的住宅小區配套公共設施(如居委會用房、車棚、托兒所用房等)。
4.2009年新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納稅人無正當理由有《條例》第七條所列明顯低價,或者沒有本細則第五條所列營業額的,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其營業額:
(壹)按照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近期同類應稅行為的平均價格;
(3)按下列公式核定:
營業額=營業成本或項目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率)
附《細則》第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有應稅行為:
(壹)單位或者個人將房地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
(二)單位或個人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並出售的自建行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條例第七條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營業額。
★根據上述文件規定-營業稅是肯定的-計稅依據(金額)-是否需要研究按照那個文件執行。
確定“拆退”的應納稅額——應當按照“同類、同期、歸還時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因為在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方面,已經被定為“視同銷售”。既然視為銷售,就應該按照“公允價格(市場價格)”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