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參見:《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黴爛
變質的損失。
(參見:《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
註:“非正常損失”要與“正常損失”區分開,只有發生的“非正常損失”其進項稅額
不允許抵扣。已經抵扣的,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正常損失是 不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的。
原細則規定的非正常損失的範圍與修訂的細則不同。
原細則規定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包括自然災害損失。但從當前社會 認知度來看,自然災害損失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同時,原細則規定的 “其他非正常損失”範圍不夠明確,難以準確把握,爭議較大。為此,僅規定非正常損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原細則第二十壹條規定,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外的損 失,包括:(1)自然災害損失;(2)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盜竊、發生黴爛變質等損失; (3)其他非正常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