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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國際 "商品歸類協調制度

協調制度》的由來和發展

《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簡稱H.S)(以下簡稱《協調制度》)是指原海關合作理事會(1995年更名為世界海關組織)在《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

(CCCN)和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準分類》(SITC)的基礎上,參照國際上主要國家的稅則、統計、運輸等分類目錄而制定的壹個多用途的國際貿易商品分

類目錄。經國務院批準,我國海關自1992年1月1日起開始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壹。

壹、《協調制度》的基本結構

從總體結構上講,《協調制度》目錄與《海關合作理事會商品分類目錄》基本壹致,其將國際貿易涉及的各種商品按照生產部類、自然屬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

分為21類、97章。《協調制度》主要是由稅(品)目和子目構成[稅(品)目號中第1至第4位稱為稅(品)目,第5位開始稱為子目],為了避免各稅(品)

目和子目所列商品發生交叉歸類,在許多類、章下加有類註、章註和子目註釋,設在類、章之首,是解釋稅(品)目、子目的文字說明,同時有歸類總規則,作為指

導整個《協調制度》商品歸類的總原則。

《協調制度》是壹部系統的國際貿易商品分類表,所列商品名稱的分類和編排是有壹定規律的。從類來看,它基本上按社會生產的分工(或稱生產部類)分類的,將屬於同壹生產部類的產品歸在同壹類裏。從章來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屬性或用途(功能)來劃分的。

二、《協調制度》的主要優點

《協調制度》是各國專家長期***同努力的結晶,它綜合了國際上多種商品分類目錄的長處,成為國際貿易商品分類的壹種“標準語言”,從而方便了國際貿易,避免了各工作環節的重新分類和重新編號。其主要優點是:

(壹)完整

《協調制度》目錄將迄今世界上國際貿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類列出,同時,為了適應各國征稅、統計等商品分類的要求和將來技術發展的需要,還在各類、章

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稅(品)目或子目,使國際貿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還無法預計到的新產品都能在目錄的體系中歸入合適的位置,以確保無論

任何壹種商品都不會被排斥在該目錄範圍之外。例如,第壹章活動物,最後的稅(品)目號“01.06其他活動物”,該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註所規定的“不包

括”項以及本章其他稅(品)目號已有具體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動物。又如,第六類化學產品的最後的稅(品)目號“38.24”,就包括了該類中其他稅

(品)目號未列名的化學工業及其相關工業的產品,這樣,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適稅(品)目號的化工產品就可放在該項“兜底”稅(品)目號中。加之歸類總規

則四“最相類似”原則的綜合運用,這就保證了目錄對所有貨品無所不包的特點。

(二)系統

《協調制度》的分類原則遵循了壹定的科學原理和規則,將商品按人們所了解的自然屬性、生產部類和不同用途來分類排列,同時,還照顧了商業習慣和實際操作的可能。因此便於理解、便於歸類、便於查找、便於記憶。

(三)通用

該目錄在國際上影響很大,目前已為200多個國家(地區)所采用,並且還有許多國家正積極準備,以期盡快采用。由於采用同壹分類目錄的國家的進出口

商品相互之間具有可比性,同時,該目錄既適合於作海關稅則目錄,又適合於作對外貿易統計目錄,還可適用於作國際運輸、保險、生產、貿易等部門的商品分類目

錄。因此,《協調制度》目錄的通用性超過了以往任何壹個商品分類目錄,加之作為《協調制度》主體的《協調制度國際公約》規定了締約國的權利和義務,這就保

證了該目錄的有效統壹實施。

(四)準確

《協調制度》目錄所列稅(品)目的概念明確,內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復。為保證做到這壹點,除了目錄的稅(品)目條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還有作為歸

類總綱的歸類總規則以及類註、章註、子目註釋加以具體說明,各條稅(品)目的範圍都非常清楚。如稅(品)目號12.09的條文為“種植用的種子、果實及孢

子”,凡種植用的種子壹般均可歸入此號,但12章的章註3又特地註明了谷物等項商品即使作種子用,也不歸入稅(品)目號12.09,這樣就把稅(品)目號

12.09所包括的範圍規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協調制度》目錄作為《協調制度國際公約》的壹個附件,在國際上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對其進行維護和管理,各國還可通過對《協調制度》目錄提出

修正意見,以爭取本國的經濟利益,統壹疑難商品的歸類。以上這些都不是壹個國家的力量所能辦到的,也是國際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類目錄所無法比擬的。

三、《協調制度》的發展

被尊稱為《協調制度》之父的原海關合作理事會目錄歸類司司長朝倉先生指出:“目前沒有哪壹個國際貿易協定能夠做到與《協調制度》無關,產業和貿易的

高速發展促使WCO必須及時地對《協調制度》進行更新,以免落後於時代的步伐。”這段話形象地反映了《協調制度》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和發展需要。事實上,

《協調制度》在生效近30年來,也的確處於不斷的發展過程中。

(壹)《協調制度》的影響面越來越廣

1987年,《協調制度》最初的締約國僅有32個,而截止目前,實際采用《協調制度》的國家和地區已達到200多個,全球貿易總量98%以上的貨物

都是以《協調制度》進行分類。WTO及其成員國都采用《協調制度》作為貿易談判的***同貿易語言;WTO的許多產品協議,如ITA產品、民用航空產品、藥品

等均已采用《協調制度》編碼;大多數發達國家的WTO關稅減讓表也已根據《協調制度》來制定。此外,《協調制度》也為WCO和WTO***同發展的新國際原產

地規則提供了***同的基礎。

(二)《協調制度》本身得到不斷修訂和完善

《協調制度公約》建立了協調制度委員會,定期對《協調制度》進行全面的重審和修訂。目前《協調制度》已經歷了六個版本,分別是1988年、1992

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12年版本。這種健全的自我完善機制,使得《協調制度》能夠不斷適應科學技術的發展和貿易格局的改變,維護

自身的權威性和科學性。

(三)《協調制度》不斷向新的領域進行拓展

如前所述,《協調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關稅和國際貿易統計,但由於其結構的合理性和內容的開放性,使得其最終成為壹個多用途的商品分類目錄,

為其不斷適應新領域的需要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近年來,社會公***利益和環境保護問題越來越成為《協調制度》所關註的重要內容,WCO和協調制度委員會也因此

逐步加強了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UNEP)及禁止化學武器組織(OPEW)的合作,並通過發放建議書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對受控制麻醉品、化學武器前體、及有

害環境物質的貿易情況進行監控。在這些新的領域,《協調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約第13條所述:“各締約方的會議應敦促世界海關組織為附約所列

的化學品確定適當而具體的《協調制度》編碼。某壹種化學品的編碼壹旦確定,每壹締約方應規定在其出口運輸文件上列出該化學品的編碼。

《協調制度》在我國的實施情況

我國海關自1983年開始研究《協調制度》,並參與了對《協

調制度》的制訂工作。1987年,我國海關將《協調制度》譯成了中文,並開始著手對原中國海關的稅則目錄和海關統計商品目錄根據《協調制度》進行轉換。

1992年1月1日,我國海關正式采用《協調制度》,使進出口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最早實現與國際接軌的執法項目之壹;同年6月23日,我國海關又根

據外交部授權,代表中國政府正式簽字成為《協調制度公約》的締約方。

壹、中國海關對《協調制度》的運用及其發展

多年來,我國海關積極使用《協調制度》實施進出口管理,參與《協調制度》的制定和修訂工作,並運用《協調制度》規則在國際場合爭取我國的經濟利益,

施加我國的影響。使得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商品歸類工作成為我國海關執法與國際接軌最早、也是最為成功的項目之壹。

(壹)在完全采用《協調制度》各個版本的基礎上構建起我國的商品分類體系

我國加入《協調制度公約》後,對《協調制度》采取了直接適用的方式,分別按時實施了1992、1996、2002和2007版《協調制度》。

我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的載體主要為《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稅則》(以下簡稱《稅則》),其中的商品號列被稱為稅號,為征稅需要,在每項稅號後列

出了該商品的稅率。《稅則》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轉換而來,其內容在第壹章至第九十七章完全壹致,而且,我國會根據《協調制度》的修訂和我國稅收、海關

統計工作的需要對《稅則》進行修訂,以適應《協調制度》的發展。

此外,WCO為使各締約國能夠統壹理解、執行《協調制度》,編制了《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註釋》,我國也將其完全翻譯過來並據此制定了《海關進出

口稅則—統計目錄商品及品目註釋》;在此基礎上,我國還針對本國增列的子目逐步編制《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統計目錄本國子目註釋》,二者***同構

成了對《稅則》的有效補充。

(二)根據本國進出口管理的實際情況對《協調制度》予以充分擴展

《協調制度公約》第三條“締約國的義務”第三款規定“本條規定不影響締約各國在本國的稅則目錄或統計目錄中,增列比《協調制度》目錄更為詳細的貨品

分類細目,但這些細目必須在本公約附件所規定的六位數級目錄項下增列和編號。”因此,我國海關采用的《協調制度》分類目錄,前6位數是HS國際標準編碼,

第7、8兩位是根據我國關稅、統計和貿易管理的需要加列的本國子目,同時,還根據代征稅、暫定稅率和貿易管制的需要對部分稅號增設了第9、10位附加代

碼。隨著進出口貿易的不斷發展和商品種類的日益繁多,我國商品編碼的數量也從1992年采用《協調制度》之初的6250個增加到了2011年的超過

10000個。

(三)建立了系統的《協調制度》管理和執行機構

主要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和海關三部分組成,其具體職責為:

1、國務院:制定《稅則》,規定關稅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

2、關稅稅則委員會:負責《稅則》的稅目、稅則號列和稅率的調整和解釋,報國務院批準後執行;決定實行暫定稅率的貨物、稅率和期限;決定關稅配額稅

率;決定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保障措施關稅、報復性關稅以及決定實施其他關稅措施;決定特殊情況下稅率的適用,以及履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中

華人民***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3、海關:負責對《目錄》制定、修訂工作,以及對《稅則》的具體執行工作。為提高商品歸類管理水平,海關總署還在北京海關成立了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

歸類辦公室,並在廣州、天津、上海、大連海關成立了全國海關進出口商品歸類分中心(簡稱“壹辦四中心”),負責全國海關的商品歸類職能管理。同時,海關總

署還借鑒世界海關組織的作法,成立歸類技術委員會和科學分委會,開展歸類研究,解決歸類疑難問題,在歸類工作體系中引入專家決策機制,積極發揮專家在歸類

決策中的作用。

(四)《協調制度》在我國發揮作用的領域越來越得到拓展

《協調制度》最初在國內主要被用於海關稅收和貿易統計,然而,隨著對進出口貿易管理水平要求的不斷提高,其發揮作用的領域也越來越寬廣。近年來,外

經貿部與海關總署合作,將許可證商品納入HS目錄管理,實現了聯網傳輸海關統計數據和聯網核銷管理;海關總署與國際機電管理部門和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合作

制定了機電產品商品目錄,並根據商會對有關機電產品加強管理的要求加列了本國子目;與國家稅務總局合作以HS編碼為基礎加強對出口退稅商品的核銷管理;與

外匯管理部門合作加強了對出口結匯、進口付匯管理等。目前,我國有19個部、委、辦、局對不同種類的進出口商品提出了監管要求,這些要求大都需要海關在進

出口環節進行實際監控,而這些都必須以統壹的商品分類標準為基礎。此外,作為《京都公約》的締約國,我國以《協調制度》為基礎制定了協調非優惠原產地規

則,並把稅號改變標準作為判定“實質性改變”的基本標準,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關於非優惠原產地規則中實質性改變標準的規定》標誌了協調原產

地規則在我國的正式適用,從而進壹步開拓了《協調制度》在我國新的應用領域。

(五)努力運用《協調制度》維護本國利益

由於《協調制度》已成為“國際貿易的標準語言”,因此,國家的貿易政策就會不可避免地在《協調制度》上得以體現,這也就是所謂的“《協調制度》的本

國政策性傾向”,各國在WCO歸類技術議題上的爭議,往往都隱藏著各自的經濟利益背景。我國海關自實施《協調制度》以來,參加了WCO歸類技術委員會的歷

次會議,積極參與國際交流與合作,從最初的完全被動接受WCO的歸類決議,到現在逐步掌握遊戲規則,在充分尊重《協調制度》原則的基礎上積極爭取有利與本

國經濟利益的商品歸類結論,中國海關正以壹個大國海關的姿態在《協調制度》的國際舞臺上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中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以來取得的成效

中國海關實施《協調制度》近二十年來,商品歸類工作已形成了比較系統的作業模式,同國際通行慣例已基本趨於壹致。回顧《協調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所取得的成效主要可歸結為以下幾點:

(壹)大大便利了進出口貿易的發展。采用《協調制度》後,中國海關的商品分類目錄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形成了壹致,我國政府采用的對外貿易統計數據也

是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海關統計為準,因此極大地提高了我國國際經濟活動的便利性、國際貿易統計的可比性及國際貿易談判的可操作性。

(二)促進了進出口管理的規範統壹,確保了我國稅收政策和貿易管制政策的有效實施。《協調制度》已成為國家制定稅收政策和貿易政策的基本工具,我國

政府對進出口貨物采取的關稅和貿易措施大部分都是基於《協調制度》目錄制定並向外公布的,如:進出口關稅、進口代征稅、出口退稅、進出口許可證、環保證、

商檢證等等均已以《協調制度》商品編碼形式體現,使政府管理擁有了統壹規範的語言,保證了關貿政策的確定性和可預知性,有力地推動了我國進出口管理的規範

化和制度化,減少了執法隨意性。

(三)大大提高了海關行政執法的規範性、壹致性和工作效率。以《協調制度》為基礎的商品歸類成為海關征稅、監管、統計等各項工作的統壹基礎,較好地

克服和避免了對政策執行的隨意性;同時,也有效地消除了因海關征稅、統計、監管工作應用不同的進出口商品目錄所需相互轉換而對工作效率造成的影響

(1992年前,海關征稅、統計、監管分別使用不同的進出口商品目錄),並為海關的信息化管理奠定了基礎。

協調制度第四審議循環(2012年版協調制度)主要修訂原因介紹

為適應國際貿易及商品的發展,世界海關組織(WCO)每

4-6年對《協調制度》進行壹次全面修訂(即壹個審議循環)。2009年6月召開的WCO理事會第113/114次會議上通過了第四審議循環的相關修訂意

見,標誌著協調制度第四審議循環的結束。根據第四審議循環的結果,《協調制度公約》各成員國將於2012年正式實施2012年版《協調制度》。

2012年版《協調制度》在2007年版基礎上進行了大範圍的修訂,***有225組修訂。修訂後,《協調制度》六位子目總數將從5052個增加到

5205個。這次修訂涵蓋的範圍較廣,涉及53個章的產品。2012年版《協調制度》修訂的原因和考慮主要為以下幾種方面:

(壹)因應世界糧農組織的要求,為加強《協調制度》在國家及地區層面糧食安全及早期預警的應用,以使其更符合FAO糧食安全計劃的統計需求,提升HS面向國家及地區的糧食安全分析的適用性,對1-16章的部分章註、子目註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

主要包括:

1、為在國際貿易中占重要地位,貿易量大的農產品增列子目。例如:在第三章多個子目項下為挪威海鰲蝦、冷水小蝦及對蝦增列

子目;在第三章多個子目項下為主要淡水魚品種(羅非魚(tilapias)、鯰魚(catfish)、鯉科魚(carp)、鰻魚(eels)、尼羅河鱸魚

(Nile perch) 、黑魚(snakeheads)),增列相應子目等。

2、為在國民生產中占重要地位的產品,對發展中國家及不發達國家有重要經濟意義的家禽類商品增列子目。例如,為鴨、鵝、珍珠雞等增列;

3、為種植用種子增列子目。種子是農產品中最重要的產品之壹,受知識產權保護法保護,其產值每年達到數十億美元,所以需將種植用的種子與食用的種子區分開來。在第十、十二章中增列了種子的子目。

4、為油、脂及涉及食品安全的產品增列子目。例如,在品目15.01項下為豬油分列子目;在品目15.02項下為牛羊油脂分列子目。

5、為部分地區涉及糧食安全的產品增列子目。例如為蛤、鳥蛤及舟貝增列子目,在品目07.09項下為巴姆巴拉豆、木豆的產品增列子目等。希望此舉能提供準確的貿易統計數據,改進對地區糧食情況、營養情況的分析,更好地評估生產及供應情況,通過統計農業及漁業獲得產品,估算地區的生產是否能達到適當的營養需求。

6、根據貿易實際分列新的產品種類及具有潛在重要性的經濟產品。例如,為除甲殼動物及軟體動物的水生無脊椎動物新增品目03.08,同時受這些產品品目結構調整的影響,又對第十六章相關註釋作了相應調整和修改;為第九章部分調味香料產品分列“已磨”及“未磨”子目。

(二)因應新技術發展及新產品貿易的需要,對部分章註、子目註釋、品目和子目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增列。如:修訂“免疫制品”的定義,對涉及品目30.02的相關章註進行修訂;為生物柴油新增品目38.26,並在第27章、第38章新增或修改相關的章註釋;

(三)因應貿易便利化的需要,為貿易量大且存在歸類爭議的產品新增子目。如根據我國提的議案,為“登機橋”新增了子目

8479.71和8479.79;為“百合花”新增子目0603.15。針對目前衛生用品根據其材料歸類存在歸入多個品目的可能,且容易出現歸類爭議的情

況,為衛生巾及止血塞、嬰兒尿布、尿布襯裏及類似的衛生用品增列品目96.19,並新增章註釋。根據美國所提議案,為蔓越橘果及蔓越橘汁在子目

2008.90及2009.80項下增列子目;根據哥倫比亞提議,在品目17.01項下為非離心甘蔗糖分列子目並新增或修訂第17章子目註釋。

(四)因應國際社會對環保問題的關註,對部分涉及環保問題的產品的目錄結構進行了調整。

主要包括:1、《蒙特利爾議定書》等公約,為便於監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新增子目2903.71至2903.75;2、根據《鹿特丹公約》中新增的化學

物質名單,再次對《協調制度》進行修訂,為危險化學品及殺蟲劑增列子目,如為4,6-二硝基鄰甲酚〔二硝酚(ISO)〕及其鹽新增子目2908.92;在

稅目29.31下,分別為四甲基鉛及四乙基鉛,和三丁基錫化合物拆分新子目2931.10及2931.20。

(五)因應監控易制毒化學品貿易的需要,對重要的易制毒化學品增列子目。例如,為“去甲麻黃堿及其鹽”單列子目2939.44。

(六)因應貿易界和《協調制度》應用方提出簡化《協調制度》的要求,對國際貿易總量較低的商品品目(年貿易總額低於1億美元)和子目(年貿易總額低於5000萬美元)予以合並或刪除。

(七)因應《協調制度》規範統壹的需要,為了減少混淆、正確理解應用《協調制度》,通過類註及章註或子目的重新修訂對某些

品目的產品範圍進壹步明確。如子目4706.93的條文“半化學漿”修改為“用機械與化學聯合制漿法制得的漿”;為英法文不壹致的原因修訂第21章“水

果”的表述(對中文無影響)。新增第42章註釋,以明確“皮革”的定義,並修訂子目4202.11、4202.21、4202.31、4202.91條

文。

《協調制度》改版對進出口企業的影響及相關建議

此次《協調制度》修訂涉及商品範圍較廣,相應的我國《進出口

稅則》的調整也會較多,商品稅號會發生刪除、增列、合並等,部分稅號的商品範圍也會發生改變,影響是肯定會存在的。例如,僅農產品中的魚類調整,涉及8個

品目的調整,而我國2010年這幾個品目的進出口貿易量達1126,491萬美元(進口245803萬美元,出口880688萬美元);涉及十幾個稅號的

嬰兒尿布、尿布襯裏等衛生用品的調整,2010年我國進出口貿易量達86,739萬美元(進口16,220萬美元,出口70,519萬美元)。

由於較多商品的稅號發生了變化,除涉及到企業實際的進出口利益外,海關及企業同時也需要壹段適應期,可能會影響到通關的速度。為了盡快適應這次《協

調制度》修訂,建議企業以及報關行業等提前關註和了解2012年版《協調制度》的修改情況,參加海關舉辦的相關培訓,尤其對於自身進出口商品的歸類變化情

況要事先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以縮短適應期。

當然,為減少《協調制度》調整帶來的影響,目前我國確定的轉換原則是稅號的改變與2012年版《協調制度》保持同步,但對於2012年即將實施的關

稅稅率、進出口監管證件以及與相關國家簽訂的協定稅率與特惠稅率,仍會根據我國的承諾認真地履行,不因這次修訂而作大的調整,保持進出口貿易政策的穩定

性。

由於此次《協調制度》的修訂是全球範圍的改動,出口企業在了解《協調制度》修改的內容的基礎上,應著重了解相關出口目的國家在轉換過程中,商品稅號

及稅號所包含的商品範圍是否發生變化,同時也應關註到稅號所承載的相關稅率、監管條件等是否有發生變化;尤其對於有協定稅率的商品,更應了解相關國家在稅

則轉換過程中是否履行了原來的承諾,出口企業的自身利益是否得到保留等,如有變化應提前做好準備並及時向我國相關管理部門反映。對於壹些國家或地區,由於

其自身條件的限制,屆時可能不會在2012年年初就及時實施新版《協調制度》,而仍在使用2007年版《協調制度》或更早的2002年版《協調制度》,對

於出口到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商品,企業應特別註意,會存在商品分類上的差異。

海關為推動2012年版《協調制度》實施的相關舉措

我國作為《協調制度公約》締約國,及時準確地翻譯並執行WCO對《協調制度》的修訂內容是我國履行《協調制度公約》的需要,也是保證我國經濟適應世界經濟發展的需要。

根據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的授權,為了保證2012年版《協調制度》實施前的翻譯、轉換等各項準備工作順利開展,從2009年8月起海關總署關稅征

管司組織政策法規司、綜合統計司以及全國海關的歸類專家組成課題組,全面開展2012年版《協調制度》翻譯及我國《進出口稅則》轉換工作。經過二年多的時

間,課題組工作完成了2012年版《協調制度》目錄的翻譯及我國《進出口稅則》的轉換工作,目前正緊鑼密鼓的開展海關內部、相關部委及行業協會的培訓宣傳

工作。確保2012年1月1日我國正式實施2012年版《協調制度》。

為了保證2012版《協調制度》在我國的良好應用和以此為基礎的我國2012年《進出口稅則》順利有效實,海關總署已出版發行了2012年版《協調

制度》目錄修訂培訓系列教材並組織轉換歸類專家錄制了培訓講座,培訓內容重點介紹2007年版與2012年版《協調制度》轉換內容,其中包括轉換的結果、

商品轉移的情況、轉換的相關背景及新增商品相關知識介紹等。各企業可聯系當地報關協會,咨詢培訓教材和培訓講座的征訂。

為了便於企業了解改版的情況,海關總署在互聯網站上開辟相關介紹、咨詢專欄。企業可在該平臺上,咨詢了解相關商品的變化,也可咨詢所在海關的歸類職能部門或北京歸類辦、上海、天津、大連、廣州歸類分中心了解相關情況。

以上信息來源:海關官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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