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費附加是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同級教育部門統籌安排,同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專門用於發展地方教育事業的預算外資金。
為了貫徹落實《中***中央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加快發展地方教育事業,擴大地方教育經費的資金來源,國務院於1986年4月28日發布《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指出凡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
除按照《國務院關於籌措農村學校辦學經費的通知》(國發[1984]174號文)的規定,繳納農村教育事業費附加的單位外,都應當按照該規定繳納教育費附加。
擴展資料:
壹、稅收範圍
單位和個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用增加,增值稅和消費稅征收海關代表進口產品不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
二、稅收基礎
1、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按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計算,不包括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的滯納金和罰款。
2、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實現稅收扣除法,在當期增值稅豁免批準的國家稅務總局的正式審批的範圍應當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和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依法征收費用規定的稅(費)率。
出口企業應當進行會計處理和計算和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費每月費用根據退稅機關的審批當期的“免稅的匯總表,演繹和生產企業出口貨物退稅”列25“本期免稅”。
正常審計計稅依據根據稅務機關頒發的出口生產企業避免觸摸退稅審批稅通知表示“沒有稅收優惠”,《生產企業避免觸摸退稅稅務建議調整通知單》免除稅收抵免,頒發的國家稅務機關審核出口貨物的生產企業稅收註意表示“應該填寫增值稅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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