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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維修工時費是多少?我國汽車維修行業有沒有具體的收費標準?

汽車維修工時是指材料以外的費用。除非妳自己做,否則工作時間是有報酬的。簡單來說就是勞動報酬。國家沒有明確規定汽車維修行業的收費標準,其標準的制定是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經物價局批準的。國家有關規定如下:

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維護汽車維修企業、個體維修戶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運輸和社會綜合效益,保障交通安全,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本著行業管理和精簡的原則,建立、健全和加強汽車維修行業管理機構,負責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凡從事汽車(含掛車和半掛車)維修、保養或專項維修的國有、集體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均應遵守本暫行辦法。

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必須堅持“規劃、協調、服務、監督”的原則,促進行業內的橫向聯合,走專業化生產的道路,協調各類汽車維修行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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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和關閉

第五條申請從事汽車維修業務的單位應當經主管部門批準,個人應當根據開業技術條件報當地交通運輸部門進行技術審查,出具技術證明,持批準文件和技術證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已設立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由交通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本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清理。考試合格後,發給技術證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合格的,責令轉業或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條汽車維修企業或者個體維修戶變更維修項目的,應當經當地交通運輸部門重新審核合格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變更經營場所,並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向交通運輸部門備案。

第七條申請停業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當在1個月前向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並負責清理債權債務,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手續,註銷營業執照,註銷銀行賬戶。

第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變更、歇業時,有關稅務事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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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

第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的開業技術條件按照經營項目分類制定。主要分為以下三類:

壹是汽車大修和總成修理;

二、汽車維修;

3.汽車專項修理(指汽車車身修理噴漆、電器設備修理、電瓶修理、篷布座墊修理、水箱修理、輪胎修理、汽車門窗玻璃更換、汽車空調修理)。

第十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具有與其經營範圍和生產規模相適應的維修車間和停車場,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要求。不得利用街道和公共場地停車和經營。

第十壹條從事第壹類汽車維修業務的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有壹定比例的汽車維修工程技術人員和具有正規水平的技術人員(含安全駕駛兩年以上、持有正式駕駛證的試駕人員),其技術負責人和質量檢驗人員應當經過專門培訓。其他類型的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有壹定比例的正規層次。

汽車維修技工。

第十二條各類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當具備必要的維修設備、檢測設備和符合國家計量標準的計量工具。對於利用率低的大型設備,可以委托給外部合作行業,但雙方必須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開業技術條件的具體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壹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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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汽車維修質量管理

第十四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執行國家標準局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發布的《汽車修理技術標準》(JT-3101-81),或由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各級標準部門根據上述標準制定。

管理部門安全檢查標準要求。

第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完善汽車維修質量檢測制度,配備專職檢測人員和必要的檢測設備。進行大修和解體檢修的車輛出廠時,修理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全部技術檔案、出廠合格證等技術文件。車輛出廠後,應規定壹定的保修期。保修期內,因維修質量造成的機械事故和經濟損失,由維修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及用戶的維修質量更正,由當地標準質量管理部門負責仲裁。可以委托交通主管部門組織技術分析和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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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汽車維修收費管理

第十七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照統壹的《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計算維修工時和收取汽車維修費。不隨意漲價、亂收費;不得違反國家財務制度,以給予私人回扣等非法手段從事非法業務。“汽車維修工時定額”和“汽車維修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報當地物價部門批準。

第十八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使用的發票(包括各種結算憑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報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印制,或由用戶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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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汽車維修管理

第十九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必須按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進行汽車維修道路試驗。

第二十條對交通事故車輛的維修,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簽字,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方可承接。

第二十壹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認真執行不準用維修配件拼裝車輛的規定。在用車輛的改裝必須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後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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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汽車維修行業的經營管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政府的有關規定,做好汽車維修行業的管理工作,做好本行業規劃、服務和維修新技術、新標準的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工人的技術培訓和技術考核。

第二十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積極組織汽車維修技術經濟信息交流和配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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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檢查、監督和違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當接受交通運輸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財政、公安、物價、稅務、標準等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汽車維修企業和個體維修戶,應按照有關規定,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經濟制裁、暫扣、吊銷營業執照。具體處罰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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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交通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暫行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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