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稅鑒證是指鑒證人接受委托,憑借自身的稅收專業能力和信譽,通過執行規定的程序,依照稅法和相關標準,對被鑒證人的涉稅事項作出評價和證明的活動。
根據《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第四章業務範圍及規則,第二十七條:經稅務機關公告的稅務師事務所,可以承辦下列涉稅鑒證業務:
(壹)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鑒證;
(二)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
(三)土地增值稅清算鑒證;
(四)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擴展資料
涉稅鑒證相關規定
第三十條 註冊稅務師執行涉稅鑒證業務,應當按照涉稅鑒證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的規定實施鑒證,出具鑒證報告。
第三十壹條 註冊稅務師執業時,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拒絕出具有關報告:
(壹)委托人示意其作虛假報告或者不當證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註冊稅務師出具的報告不能對涉稅的重要事項作出正確表述的。
第三十二條 註冊稅務師出具涉稅鑒證報告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隱瞞鑒證中發現的問題,明知委托人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相抵觸,而不予指明;
(二)未履行鑒證程序、未獲取充分適當的鑒證證據就出具鑒證報告;
(三)未實施質量復核程序、未按規定編制和保存鑒證工作底稿;
(四)違反涉稅鑒證業務基本準則、具體準則的其他行為。
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