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稅收流失是指在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下,本應征收的稅款沒有征收或沒有及時征收,而留在了企業和個人手中的現象。然而,稅收是國家經濟的晴雨表,又是重要的經濟杠桿。稅收狀況如何,直接關系和影響著經濟社會的發展。
可以說,稅收流失的問題是與稅收制度相伴而生的。制度經濟學認為,制度提供的壹系列規則是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組成。制度安排能夠對當事人形成約束和激勵,從而影響當事人的行為選擇。強有力的制度約束將使違約成本提高,從而使任何違約行為都變得不劃算,即違約成本大於違約收益。
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講,納稅人都有減輕自己稅收負擔的心理,但能否減輕自己的負擔則取決於制度的約束。納稅人違反稅制規定少繳或不繳稅款(收益),其所承擔的違約成本包括被發現的可能性、違約後受到的懲罰,以及收買稅務機關人員所花費的費用等。納稅人將在這兩者之間進行比較,當前者大於後者時,稅收流失就可能發生。
如果納稅人偷逃稅款被發現後,受到的懲罰很嚴重,也可以彌補稅制不足,增加納稅人的違約成本。但在我看來,目前有關稅收征管的法律法規對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的懲處力度不夠,而且有關規定過於靈活,並不足以對違法犯罪行為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和制裁作用。如《稅收征管法》對欠稅的處罰,只是每天按萬分之五的比例征收滯納金,即使納稅人滯納稅款壹年,實際罰款數額還遠不到1倍。
因此,筆者認為,加大涉稅案件查處力度,完善稅收法律體系,是防範稅收流失的治本之策。同時,要實行嚴厲的處罰制度。納稅人發生偷、逃、騙稅等行為,壹經查實,應予重罰,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追究,以提高不遵從的成本,增大違法風險。並且,要在法律上適當增加稅務部門查案辦案的特許權,暢通稅務案件偵查的渠道,提高稅務案件懲處力度。
當然,從更寬泛的角度分析,我們更應當看到,當前,壹些基層稅務機關存在執法缺位、越位的問題,壹些企業存在納稅申報信息失真的問題,壹些地方政府存在幹預稅收政策的問題,等等。這些問題***同造成了國家稅款的流失,破壞了市場經濟秩序。因此,我們迫切需要進壹步完善稅收管理機制,推進依法治稅工作的開展。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