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編輯
偷稅是指納稅人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為目的,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采取各種不公開的手段,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隱瞞真實情況,不繳或少繳稅款,欺騙稅務機關的行為。
2原因
會計人員的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
企業賬本是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直接依據,而會計的基本職責就是記錄企業的日常經濟活動。但是,現實生活中,卻存在企業會計從業人員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較低,沒有遵從會計準則記錄企業經濟事項,不能夠正確記錄企業經濟業務,導致企業偷稅行為的發生。
企業追求高利潤的目的和僥幸的心理
在不少企業決策者眼裏,納稅是壹筆損失而不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他們更傾向於隱匿收入誇大成本,而達到不繳稅和少繳稅的目的。同時對於國家的法律懲罰,部分企業決策者對於偷漏稅行為存在僥幸心理,在不完善的稅收征管體系下,進行偷稅的行為。
對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
我國稅收征收法及其相關法律對稅務部門對企業的偷漏稅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手段不夠。按照稅收征管條例的規定,不繳或者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顯示了對偷稅漏稅者是采取罰款的經濟制裁為主,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同時,罰款的低力度也提高了企業對偷稅行為收益的預期。
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壹般意義的宏觀稅收並不高,與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相比都相對較低。但是,我國稅收征管體系不健全稅負比重不高,“費”負擔卻很重,導致納稅人鋌而走險,以此減輕企業負擔。
同時稅收征管體系的稅務幹部業務素質偏低,造成偷稅查不出來。甚至,
有些稅務人員不認真負責,拿國稅作交易,企業交多少算多少,收“人情稅”。
漏稅是指納稅人並非故意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行為。
漏稅的原因
漏稅是由於納稅人不熟悉稅法規定和財務制度,或者由於工作粗心大意等原因造成的。如錯用稅率,漏報應稅項目,少計應稅數量,錯算銷售金額和經營利潤等。漏稅與偷稅有著性質上的區別,判定漏稅的關鍵是並非故意,因而在處理上也不同。稅法規定,對漏稅者,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照章補繳所漏稅款,逾期未繳的,從漏稅之日起,按日加收壹定的滯納金。1988年12月27日國務院發布的《關於整頓稅收秩序加強稅收管理的決定》規定:對臨時經營者漏稅的,可以按照規定扣留其部分貨物,限期繳納;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市)以上稅務局長批準,可以將所扣留的貨物變價抵繳其應繳納的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要從根本上杜絕漏稅現象,除了對漏稅者進行經濟上的懲罰外,最關鍵的是對漏稅者進行稅法知識和財務知識的教育,使得漏稅者懂得稅法,健全財務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