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津印花稅如何征收
1、同壹種類應納稅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稅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采用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方式。匯總繳納的期限為壹個月。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並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書》。稅務機關向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發放印花稅匯總繳納專用章。 2、采用按期匯總繳納方式的納稅人未事先告知主管稅務機關或沒有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告知書,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變更其征收方式。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必須於次月10日前到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印花稅,沒有應稅憑證的進行零申報。 3、凡匯總繳納印花稅的憑證,應加註稅務機關指定的匯繳納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保存備查。納稅人應於每月10日前向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填報《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表》。二、天津印花稅征收標準
1、天津印花稅收費標準: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屋銷售合同金額按帳簿記載的營業收入的100%的比例核定。既從事房地產開發又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企業其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購進環節的買賣合同金額按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金額分別按委托方實際支付或受托方收取費用的100%的比例核定。 2、施工企業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施工企業營業收入的100%核定;施工企業對外購進的各種材料、物資、設備簽訂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記載金額的60%-90%的比例核定。建設方(發包方)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金額按實際支付工程價款的100%的比例核定。 3、工業企業銷售環節買賣合同金額按企業的銷售收入與材料銷售之和(含稅)的60%-100%的比例核定;購進環節的買賣合同金額按外購貨物帳簿(包括主要材料、輔助材料、配件備件、其他材料、機器、設備)記載金額(含稅)的60%-100%的比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