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立壹批先進適用技術開發示範點;
(二)發展壹批適合鄉鎮企業的生產設備;
(3)培養壹批農村技術人員和鄉鎮企業管理人員。第三條全市“星火計劃”的實施由市科委組織協調。
縣(區)“星火計劃”的實施由縣(區)科委組織協調。第二章星火計劃的實施和管理第四條星火計劃的實施範圍包括:
(壹)為發展鄉鎮企業和農村經濟服務,並具有廣泛先進性的技術項目。
(二)適用於鄉鎮企業采用先進設備的技術項目,但主要采用國內現有技術成果或不符合標準化、通用化、系列化要求的項目除外。
(三)在區域綜合技術開發中,達到國內先進水平並易於推廣應用。
(四)城市食品工業集約化生產的配套項目和城市其他工業生產的配套項目。
(五)實施“星火計劃”的人員培訓。
(六)編制星火技術音像制品和編輯星火技術出版物。第五條凡列入國家和市“星火計劃”的項目,由市科委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管理;列入縣(區)“星火計劃”的項目,由縣(區)科委負責管理。第六條申請列入“星火計劃”項目的,申請人應提交可行性報告,經市科委或縣(區)科委論證批準。未經論證和批準的項目,不得列入星火計劃。第七條“星火計劃”項目的實施將采用合同制,由市科委或縣(區)科委與項目承擔者簽訂“星火計劃項目合同書”。第八條對於應用面廣、技術水平高的星火計劃項目,市科委或縣(區)科委應采用招標方式選擇項目承擔單位。第九條“星火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的籌集,應以配套投入為原則,以項目承擔者為主要來源,銀行貸款和財政撥款為補充。
對列入星火計劃並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有關銀行應給予貸款支持。第十條市、縣(區)財政部門應根據財力每年撥出壹定數額的專項資金,作為“星火計劃”項目的配套資金。市財政部門應以1986年“星火計劃”專項基金為基數,根據財政收支情況增減撥款,逐步建立“星火計劃”基金;縣(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縣(區)留成資金分配資金,逐步建立縣(區)“星火計劃”基金;市科委每年從科技三項費用中撥出壹定數額用於“星火計劃”的先期研究。第十壹條用於“星火計劃”的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對擅自挪用的單位,有關部門要立即追回資金,並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二條承擔“星火計劃”項目的單位,可以試行科研生產股份制,通過企業或村民投資入股、代人入股、招收新工人以資入股等方式籌集配套資金。第十三條為實施“星火計劃”提供技術服務、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業,可按沈[1986] 102號文件規定的比例提取有關人員的報酬。第十四條科技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以停薪留職到農村承擔“星火計劃”項目,其工資福利待遇可以協商確定。退休科技人員也可申請到鄉鎮企業參加“星火計劃”項目,其報酬由雙方商定,原退休待遇不變。第十五條實施“星火計劃”項目所需的物資,屬於國家指令性計劃的,由物資部門優先安排,並適當調整品種和規格;項目建成後,生產所需物資主要由市場調節,物資部門應給予支持。第十六條凡列入國家和市“星火計劃”的新產品,經市科委認定,市稅務局批準,按沈[1986]73號和沈[1986]102號等文件規定享受新產品減免稅待遇。減免的稅收,企業應作為技術開發基金使用。第十七條“星火計劃”人員的培訓,由市科委組織,縣(區)科委和各級科學技術協會、技術協會等群眾團體應密切配合。第十八條“星火計劃”項目完成後,由市科委或縣(區)科委會同市或縣(區)鄉鎮工業局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第三章獎勵第十九條本市設立科學技術星火獎,每年評選壹次,對實施星火計劃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二十條完成各項規定指標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星火計劃”項目,屬於科學技術星火獎的獎勵範圍。第二十壹條科學技術星火獎以精神獎勵為主,物質獎勵為輔。根據獲獎項目的技術水平、示範效果和效益,分別授予壹、二、三等獎,並頒發證書、獲獎證書和獎金。獎勵經費從“星火計劃”專項資金中解決,比例應為每年“星火計劃”專項資金的百分之壹至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