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壹"、"八·壹"、"十·壹"、新年、春節等重大節日,市屬各公園、風景名勝地 ,對著裝並持有軍人證件的現役軍人,持有離退休幹部證件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免費開放。第九條 鐵路、公路、民航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優先售票,並設立相應標誌。有條件的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售票窗口和開設專門的候車室(席)。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按規定享受票價優待。
商業、醫療、文化等服務場所應當設立"烈屬、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優先"標誌,並提供優質服務。第十條 軍人榮立三等功,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二等功,由區、縣(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榮立壹等功和被授予榮譽稱號,由市政府組織慶功報喜。慶功報喜同時,按有關規定給予獎勵。第十壹條 建立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與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長機制。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和病故軍人家屬的撫恤標準,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根據全市職工和當地農民人均收入按壹定比例予以增長。具體辦法由有關部門依據國家、省的規定制定。第十二條 抗美援朝戰爭期間,成建制入朝連續支前1年以上,現仍居農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鄉復員軍人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的70%。第十三條 義務兵服現役期間,政府對其家屬給予優待,優待的標準不低於當地人均生活水平。具體辦法由各區、縣(市)規定。第十四條 隨軍家屬、軍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軍隊離退休幹部隨遷家屬需要安排工作的,勞動、人事部門應當為其提供市場就業信息,並優先向用人單位推薦,采取指令性安置與市場調劑就業相結合的辦法,幫助其盡快就業,公安部門應當優先為其辦理戶籍遷移手續。第十五條 現役軍人家屬自謀職業、創辦私營企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的,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所在區、縣(市)民政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優先辦理審批手續、壹年內免收有關費用。
企業安置無工作隨軍家屬或下崗軍官家屬達到職工總數60%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3年內免征所得稅。第十六條 未隨軍現役軍官和誌願兵配偶,由所在單位按其本人購房補貼面積控制標準優先安排住房分配貨幣化資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傷殘軍人、現役軍人家屬、復員軍人(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下同)居住在城鎮,住房困難的,可以優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居住農村的復員軍人住房破舊、屬於危房的,由市、區、縣(市)、鄉撥專款,結合群眾幫工幫助建房,有關部門優先辦理審批宅基地等手續,並減免有關費用。對戶口在農村的單身退伍軍人在解決房基地時優先照顧。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和配偶分居兩地的,其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假。探親期間的工資照發,勞動保險福利待遇不變。第十八條 各單位對本單位革命傷殘軍人、革命烈士家屬、現役軍人家屬的工作、生活要給予優先照顧。在勞動人事制度改革中,應當妥善安置他們的工作,不得因傷殘原因解聘革命傷殘軍人。如所在單位發生特殊經濟困難,保障不了他們的工作、生活的,由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負責解決。如無主管部門的,由當地區、縣(市)有關部門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