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科研機構承包、租賃我市連續虧損二年以上企業的,被承包、租賃企業免征所得稅二年。
(二)科研機構兼並我市連續虧損二年以上企業,開發出新的項目投產後的新增利潤,可稅前還貸並免征所得稅二年,其免稅部分用於開發新產品。
(三)科研機構以技術、設備或資金入股等形式與企業聯合的,新增利潤采取先分後稅的辦法,即聯合各方按協議規定的比例分配利潤,在各自所在地繳納稅金。第五條 科研機構自行創辦的技術開發型企業,自創辦之日起,對於生產經營性收入給予免征所得稅三年。
科研機構為安排富余人員興辦的飲食、服務、修配企業,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三年;開辦零售商業的,免征營業稅、所得稅二年。第六條 科研機構、大專院校和生產企業,可以聯合建立中試基地。
(壹)中試基地經營性收入實行先分後稅的辦法。
(二)中試基地的中試產品所得收入,經市科委審查認定,稅務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產品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三)中試基地電力增容集資費,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緩、減、免繳。
(四)中試基地用於實驗、試制的原輔材料及燃料,可以納入市調劑計劃,物資部門予以解決。
(五)興辦中試基地資金確有困難的,銀行信貸部門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優先發放貸款,其中,固定資產貸款可以在貸款項目的新增利潤中稅前還貸。第七條 科研機構承包、租賃、兼並企業由市科委負責組織協調、跟蹤服務和日常管理。其中,需辦理免稅手續的,應事先經市科委認定、市稅務局審查批準。第八條 各類獨立科研機構應推行各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有條件的科研機構,可以試行股份制、租賃制。
實行院(所)長任期目標責任制的公益型科研機構,在經費包幹、積極創收的前提下,可以根據需要,適當增加編制。
實現經濟自立的公益型科研機構,可以享受開發型科研機構的有關優惠待遇。第九條 科研機構獎金稅的起征點,壹律放寬為人均四個半月基本工資。每削減或抵撥10%的事業費,允許增發0.3個月基本工資的獎金,不計征獎金稅。其中有事業費撥款的社會公益型科研院所,其獎金在劃撥的經費中列支的不超過二個月基本工資,其余由單位預算外收入中自行解決。
科研經費全部自給的科研機構,在保證事業發展的前提下,對其稅後純收入由單位自主分配和使用。第十條 市屬科研機構經沈陽市職稱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可以自行評聘科技人員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但僅限於院(所)內有效。第十壹條 市每年進行壹次“明星科研院所”、“優秀科技實業家”評選和表彰活動,獎勵對發展我市科技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研機構(含中央在沈科研院所)和人員。第十二條 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差的科研機構,可以實行集體或個人承包、租賃,或者面向社會公開招標,選擇經營管理者。
對長期沒有經濟效益的科研機構,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取停止事業費撥款、院(所)長就地免職、亮“黃牌”警告或者關、停、並、轉等措施。第三章 科技人員第十三條 科技人員為本單位開發新產品,提供新技術,單位可以根據新增效益狀況,改善其居住條件,購房費用可以在企業新增稅後利潤或留利中列支。不需要解決住房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5%(最多不超過二萬元)獎勵本人。第十四條 科技人員承包連續虧損二年以上的企業,能夠在三年內扭虧為盈消化資金損失的,銀行不予罰息。第壹年實現稅後利潤五萬元以下(含五萬元)可提取20%獎給承包者;稅後利潤超過五萬元以上的部分,可再提取10%獎給承包者。第十五條 科技人員在完成本職工作和不侵犯本單位技術權益的前提下,可以從事業余兼職活動。對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成果的轉讓和技術服務、技術咨詢等技術性收入,經本單位證明,技術市場管理部門審查認定,持個人法律保證書,辦理登記手續,並由技術市場管理部門按規定扣交個人收入調節稅後,全部歸己。
使用單位的資料、儀器、設備應向單位繳納壹定的費用。
由所在單位組織的業余技術服務活動,可從純收入中提取40-60%作為科技人員的報酬,不計征獎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