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核原始發票的編號及日期。
三、審核原始發票的填寫內容。
四、審核原始發票的數字、限額和陰陽票。
五、審核原始發票的經濟內容、網絡信息。
六、審核原始發票的印章。
審核發票時有什麽註意事項?
(壹)審核發票的票面。檢查票面有無塗改的痕跡,如把小金額改為大金額,把報銷項目隨意復改等等。
(二)審核出票的單位的名稱。檢查出票方與本單位是否有往來經濟業務的發生;核查發票名稱與經濟內容是否相符;核實發票內容與出票單位的經營範圍是否吻合。
(三)審核發票的擡頭,檢查發票上所填單位名稱是否為本單位。
(四)審核發票的數字。核算報銷項目單價相加與總金額是否相等,金額的大小寫是否壹致;小寫金額前面是否有“?字樣,大寫金額前面是否頂格。
(五)審核發票上報銷產品的價格是否合理。可以與以前年度所購的同種物品或同類型物品的價格比較,如相差過大,應該及時查明原因。
(六)審核發票的編號,查看是否出現連號的情況。
(七)審核出具發票的時間。核查同壹報銷內容、報銷金額的發票是否在短時間內多次申請報銷,防止重復報賬;檢查發票之間在時間和內容上的內在聯系,如購買大件商品與其運費發生的時間是否相距太遠等等。
(八)審核發票的印章。檢查有無稅務部門監制章、售貨單位的財務專用章與經手人簽章。只有印章齊全,才能報銷。
(九)審核發票的備註。檢查備註欄是否有規定或說明,如“違章罰款,不得報銷"等備註。
(十)審核發票的背面。因為發票壹般都是用復寫紙寫的,所以背面壹般應有復寫的印痕,檢查發票的背面是否有復寫痕跡,如果沒有,應該引起註意。
(十壹)審核發票的印制日期是否符合規定,發票印制時間與與發票使用時間不宜相差太遠,避免把作廢發票重新使用。已報廢但重復使用的發票不但不能報銷,而且還要向有關發票管理機構反映。
(十二)審核發票的報銷手續,檢查是否有經手人、驗收人、批準人簽字,如果手續不齊全,要補全手續才能進行報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發票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