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計局(2)人事教育司(3)法律事務部(4)財務審計部
(5)財務審計局(6)行政審計局(7)經濟貿易審計局
(8)利用外資審計局(9)農業、資源和環境保護審計局(10)社會保障審計局
(十壹)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辦公室。
問題2:國家審計機關的職權類型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職權規定如下:
1.要求信息的權利。“第三十壹條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預算或者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情況、計算機存儲和處理的財務收支電子數據以及必要的計算機技術文件、在金融機構的開戶情況、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或者謊報。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對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二,檢查權。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財務收支管理制度、電子財務收支數據以及其他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第三,調查詢問權。“第三十三條審計機關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相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的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機關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的,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情況。"
第四,停權。“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或者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有關資料和資產;需要凍結金融機構相關存款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審計機關有權制止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行為;制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違反國家規定的與財政收支直接有關的資金,暫停使用已經撥付的資金。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的合法經營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動詞 (verb的縮寫)提出建議的權利。“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執行的上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應當建議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權處理的機關依法處理。”
6.通知和公告權。“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向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審計機關在報告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時,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並遵守國務院的有關規定。"
七、請求援助的權利。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履行審計監督職責時,可以請求公安、監察、財政、稅務、海關、物價、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問題3:審計機關的基本職責是什麽?審計崗位的職責和審計經理的職責。
1.執行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按照有關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制定審計工作制度和實施細則,做好審計資料的積累、歸檔和保管工作。
2、負責人員配備、人員考核和審計人員的業務學習、崗位培訓。
3.準備年度審計計劃。
4、負責組織實施審計計劃和其他審計事項。
5.完成審計工作文件的最終審查。
6.評估審核結果並確定最終結論。
7.完成審計報告的最終修訂,並發布審計報告。
審計主管的職責
1.執行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在審計經理的領導下,組織審計人員完成各項審計計劃及其他審計事項。
2、參與制定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
3.參與編制年度審計計劃。
4、編制審計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實施方案。
5.編寫審計工作底稿,完成審計工作底稿的綜合審查。
6.最終確定審計結論並起草審計報告。
審計師的責任1。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按照審計制度和實施細則,在審計主管的指導下完成各項審計任務和其他審計事項。
2.參與制定項目審計計劃和審計實施計劃。
3、客觀、公正、準確地執行審計程序。
4.匯總、分類、整理審計資料,協助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5.協助起草初步結論,參與起草審計報告。
6.負責審核文件的歸檔和保管。
問題4:審計有哪些分類?審計分類有很多種,按被審計對象的範圍、內容或目的分類,或按不同的審計方式分類。從不同的角度分類是不同的:
壹、根據審計內容分類
1,財務審計。指審計機關對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財務、財務收支活動和反映其經濟活動的會計資料進行審計。
2.經濟效益審計。是指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或項目的經濟活動,包括財政和財務收支活動的效益進行的審查。
3.財經法紀審計。指國家審計機關和內部審計部門對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行為進行的專項審計。
二、按審計主體分類
1,國家審計。也叫* * *審計。指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的審計。
2.社會審計。也稱為註冊會計師審計。
3.內部審計。也稱為部門和單位審計。指部門內部由獨立於會計部門的專職審計機構進行的審計。
三、按審計工作的時間分類
1,前期審計。指在經濟業務發生之前進行的審計。即編制計劃和預算,以及基本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
2.過程中審計。指對計劃、預算或投資項目過程中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3.事後審計。指在經濟業務發生後進行的審計。
四、以上是審計的常見和基本分類,也可按以下標準分類:
1.審計按其範圍分類,可分為全面審計和部分審計。
2、根據審計是否有壹定的時間分類,可分為定期審計和不定期審計。
3、按審核的地點分類,可分為提交審核和現場審核。
4.根據是否受法律約束,審計可以分為法定審計和非法定審計。
5.根據審計工作開始時是否通知被審計單位,可分為通知審計和不通知審計。
6.根據會計報告期間,審計可分為期中審計和期中未經審計審計。
問題5:中國審計有什麽部門?在我國,審計部門有三種,壹種是國家審計,壹種是單位內部審計,壹種是社會審計。
審計部門——壹般指國家審計機構,是通過檢查賬目和有關資料,監督(監督,即督促)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能,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和落實黨和國家的經濟方針政策。國家審計機關屬於最高級別的經濟監督部門,是行政法人。可以這樣理解,審計部門是專職監督部門,是專職經濟監督部門,是最高專職經濟監督部門。所謂最高級別,就是它在所有經濟監督部門中的監督級別最高,其他所有經濟監督部門都在審計部門的監督之下。
單位內部審計屬於單位內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它主要側重於本單位管理層的管理和決策。這種審計往往是亡羊補牢,或未雨綢繆,或指點迷津,主要是為單位服務,其職能設置也是組織的授權或管理層的臨時授權。其工作內容主要是通過對單位的經濟數據進行檢查和分析,完成符合性測試或實質性測試,以達到審計目標。
社會審計機構屬於社會法人,其審計行為往往是被動的。他們只接受委托進行審計,並向社會提供審計服務。他們是市場中的壹種服務機構。其工作主要是利用審計的專業技能提供委托人要求的服務。客戶的需求就是它的工作目標。工作的主要內容是財務鑒證、財務核算、財務分析、成本預測、債權債務核實、資產評估等經濟核算工作。
問題6:參考哪些基層審計機關?什麽基層審計機關指的是縣級審計機關,因為下面鄉鎮局沒有審計局,所以具體審計是按照審計法的職能和劃分審計範圍的原則來做的。
問題7:內部審計包括哪些內容?內部審計壹般包括財務收支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和經濟責任審計。
壹、財務收支審計
財務收支審計壹般範圍比較有限,只審計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同時,還重點檢查資金流向和支出情況。
二、經濟效益審計
經濟效益審計是為了提高公司的經營水平和發展水平,通過內部審計發現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善措施,提高經濟效益,這也成為企業管理者設置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主要目的。
三、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是對經濟責任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查。通過經濟責任審計,可以檢查經濟責任人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是否有違規行為,壹般以經營責任目標審計為重點;同時,還與日常財務收支審計和經濟效益審計相結合,通過審計數據和信息的積累,為離任責任審計服務。
問題8:審計對象是什麽?給妳壹個標準答案:
國家審計的對象或對象,即必須審計哪些部門和單位。根據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必須審計的部門和單位包括: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民及其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企業;國家機構;其他應當審計的部門和單位,以及上述部門和單位的有關人員。審計的內容是這些部門和單位的財務收支。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納入預算管理的財政收支和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接受審計監督的財政收支,是指國有金融機構、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其他資金的收支。財政與財政收支的劃分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在某些方面有重疊或交叉。
問題9: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範圍有哪些?主要是:
壹是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各部門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二是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
三是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
四是國家事業單位和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
五是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
六是國有資本控股或占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七是* * *投資和以* * *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預算執行和決算情況;
八是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有關資金以及* * *部門和* * *委托其他單位管理的資金的財務收支;
九是國際組織和國外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
十是依法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監督的國家機關和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相關經濟活動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
十壹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
12.審計機關可以依照審計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規定的審計程序和方法,就預算管理或者國有資產管理、使用等與國家財務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將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壹級審計機關報告。
問題10: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是誰?
第七條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履行審計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和上壹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履行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
第八條省、自治區人民審計機關設有派出機構的,派出機構的審計機關對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人民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主要由省、自治區人民審計機關領導。
第九條審計機關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和審計機關的規定,在審計機關授權的範圍內開展審計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第十條審計機關編制年度預算草案的依據主要包括:
(壹)法律法規;
(二)本級人民的決定和要求;
(三)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
(四)定額標準;
(五)上年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變動因素。
第十壹條審計人員實行審計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申請回避,被審計單位也有權申請審計人員回避:
(壹)與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或者近姻親關系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系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負責人或者相關負責人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審計人員的回避,由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審計機關負責人辦理審計事項時的回避,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壹級審計機關負責人決定。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審計機關正職、副職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壹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負責人在任期內,沒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隨意撤換:
(壹)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因嚴重違法、失職,不適宜繼續擔任審計機關負責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超過1年的;
(四)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審計機關的職責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組織的預算執行、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的預算收入、與本級人民* * *財政部門直接有關的部門和單位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下級人民* * *的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依法對取得財政資金的其他單位和項目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本級預算收支的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包括:
(壹)財政部門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向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批復預算,調整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收支變化情況;
(二)預算收入征收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三)財政部門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計劃,以及規定的預算級次和程序,撥付本級資金;
(四)財政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的規定,分配和管理* * *之間的財政轉移支付資金,以及結算和結轉;
(五)國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劃分、留解和撥付預算支出資金;
(6)本級各部門(包括直屬單位)......> & g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