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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在其他國家機關中的作用是什麽?求求妳,3Q。

本文從權力的概念入手,分析了完善稅權制約機制的必要性,發揮審計監督在完善稅權制約機制中的作用。目前,我國稅收法律體系包括國家機關和社會監督兩大類。審計監督屬於國家機關的監督,除了自身的監督職能外,還在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從而對完善稅權制約機制起到直接和間接的作用。壹、加強審計監督完善稅權制約機制的必要性權力是特定主體憑借其所能控制和支配的某些公共資源和價值,單方面確認和變更法律關系,控制和支配他人財產或人身,同時又是對方所必需的能量和能力。根據這壹權力定義,我們把稅權概括為國家稅法賦予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管理稅務的權力。主要包括征稅權、稅法解釋權、委托征稅權、稅收保全權、強制執行權、行政處罰權、稅務檢查權、稅收追繳權。稅法作為強制性規範,以政治權力為基礎,規定納稅人為核心。它不允許任何稅務機關或納稅人隨意改變或違反其法定納稅義務。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嚴格履行稅法規定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稅收的征收、管理、檢查和處罰,貫徹“稅收遵從”原則,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權運行是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法定權力轉化為現實生活中權力運用的過程,是體現權力價值和社會效益的重要內容。因為權力的運行有兩個重要特征:膨脹性和腐蝕性,如果不加以制約,就會誘發各種腐敗。根本原因之壹是電力所有者和電力使用者的分離;第二種是由人性和人格的弱點決定的。孟德斯鳩對此有經典論述,“壹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壹種從來都不容易的體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直到他們滿足邊界。”在稅權運行中,通常表現在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發票供應和管理、延期納稅審批、稅務檢查、稅收違法行為處罰和“雙定戶”定額核定等六個環節,容易導致權力變異。目前,壹些地區稅權運行中出現了不少問題,如有的擅自改變國家稅收政策,越權減免稅;有的擅自批準緩稅、欠稅;有的實行“包稅”,征收“過頭稅”,有的甚至搞權錢交易,腐化墮落,大肆收受納稅人的錢。河北省國稅局原局長李震就是典型代表。這些問題的存在,在壹定程度上擾亂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破壞了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統壹性、權威性和嚴肅性,汙染了社會經濟環境,影響了稅務機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因此,建立稅收權力的監督制約機制,縮小權力任意行使的空間,減少稅收行政權的濫用,顯得尤為必要。審計是國家依法設立的審計機關實施的審計監督活動。審計監督作為壹種經濟監督活動,是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經濟監督體系中處於較高層次,是國家監督機制框架中的重要環節。通過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物價等專業監管部門的再監管,壹方面克服了專業經濟監管缺乏獨立性和超然性的負面影響,另壹方面促使這些部門合理運用自身監管力量,形成不同層次、不同角度的經濟監管網絡。黨的十六大從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高度,對審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賦予審計機關更加重要的職責,突出了對權力的制約和監督,強調要“發揮司法機關、行政監察和審計部門的作用”,提出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格、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從決策和執行兩個方面加強對權力的監督。今年年初,國務院領導在審計署視察時再次強調審計監督的重要性,指出審計是政府權力制約機制和監督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民經濟運行的守護者,是領導人和人民的眼睛。審計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審計工作的高度重視,明確了審計監督在加強權力制約和監督中的重要地位。通過加強審計監督,完善稅收權力制約機制,使審計機關發揮積極作用。第二,發揮審計監督在完善稅權制約機制中的作用。稅權制約機制有兩個內容。從縱向看,是指上級稅務機關按照行政治理權限和行政隸屬關系,監督下屬部門和下級機關執行稅法,以保證稅法的正確實施,維護稅法的嚴格性。橫向來說,是指稅務機關內部建立健全稅務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監督制等內部監督制度。在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中,法律監督分為兩類,即國家監督和社會監督。所謂國家監督,是指對國家機關的監督,包括對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的監督,實現國家機關相對獨立、相互制衡的現代治國理念。所謂社會監督,是指社會政黨、組織和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對各種涉稅活動合法性的監督。審計監督從屬於行政機關的監督,同時又在國家機關監督和社會監督中發揮重要作用,因此審計監督對完善稅權制約機制既有直接作用,也有間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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