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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中發現的不合規已經報銷的發票費用,應該如何處理?

對審計發現的不合規發票問題,不應以表象掩蓋實質,應進壹步查清情況,根據問題的實質作出恰當的審計定性和處理。

壹是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業務內容真實的發票,如果內容真實,只是填開的內容不完整、不規範、不清楚,用章不正確等,此種情形應可按以上提到的審計報告中的通常做法進行審計定性及處理。傾向《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有明確定性及處理處罰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規定進行定性和處理處罰;《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中定性及處理處罰依據不明確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或其他有關法規進行定性和處理。因為從法律的層級關系來看,《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的法律層級要高於《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法律層級。但審計實事應當具體、明確,切忌籠統表述,形成“壹頂帽子***同戴”,模糊法律責任。

二是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如果發票反映的為虛假的業務內容,則應定性為:偽造、變造的會計憑證。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任何單位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並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規定。

三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如果導致對方少繳、不繳或騙取稅款的行為,則應定性為:入賬發票不合規導致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定性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的規定。處理處罰依據為:《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 :“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此外,要查清不合規發票是否隱藏公款送禮,單位行賄,設置“小金庫”,貪汙公款,私分國有資產,偷逃稅款等性質惡劣問題。對這些問題應依據相關法規作出不同的定性及處理,決不能僅僅依據《發票管理辦法》或《會計法》以“不合規發票入賬”作籠統定性和處理,必須對不合規發票進行深挖細糾,具體剖析,做到嚴謹準確定性,使不同性質的問題得到合法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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