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
優惠內容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2.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自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生活性服務業按照當期可抵扣進行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享受條件
1.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範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後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壹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促進服務業領域困難行業紓困發展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號)
2.《財政部_稅務總局_海關總署關於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2019年39號)
3.《財政部_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