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的生產企業。
按規定應攜帶和提交的材料清單:
1.生產企業申請正式申報“免、抵、退”需提供的文件:
(1)出口貨物報關單(僅用於出口退稅,以下無特別說明均為復印件)(保稅區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稅區及中國海關貨物出境備案清單);
(二)出口發票;
(三)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出口代理證明和出口代理協議復印件;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五)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視同自產貨物,且表列生產企業出口的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以下資料:
(壹)非自產的生產企業出口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
(二)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憑證的原件或復印件。
2、申請生產企業“免、退稅”的正式申報表必須附有報表和電子數據:
(1)免稅、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
(二)免退稅申請信息表;
(三)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清單;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的電子數據;
3、有進料加工業務的還應填寫:
(1)生產企業飼料加工註冊申請表(壹式三份);
(2)生產企業進料加工進口料件申請表清單(壹式三份);
(三)《生產企業飼料加工海關登記手冊核查申請表》(壹式三份);
(4)已辦理進料加工註冊手續的紙質手冊、電子手冊或電子賬冊如加工單位、註冊進口料件總量、註冊出口貨物總量、手冊有效期等發生變化的。,企業應自變更之日起至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填寫《飼料加工生產企業變更登記申請表》(壹式三份);
2013年7月1日起,進口加工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賬(賬)件核銷按以下規定辦理。
(1)飼料加工計劃分配率的確定
對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在稅務機關已核銷飼料加工手冊(賬冊)的企業,2013年度飼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為該期間稅務機關核銷的所有手冊(賬冊)的加權平均實際分配率。主管稅務機關應在201,2013年7月前與企業計算確認2013年度飼料加工業務的計劃分配率。
對於2012年6月至2015年6月未在稅務機關核銷飼料加工業務手冊(賬)的企業,2013年當年飼料加工業務計劃分配率為2013年7月後飼料加工業務第壹個手冊(賬)。企業應在1,2065438年7月以後進口加工出口貨物首次申報免抵退稅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飼料加工企業計劃分配率備案表》(附件3)及其電子數據。
(二)進口加工出口貨物免退稅申報
對以進口料件加工的出口貨物,企業應從出口貨物離岸人民幣價中扣除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的余額,作為增值稅退(免)稅的計稅依據。根據《管理辦法》第四條的有關規定,申請免稅和退稅。
進口加工出口貨物耗用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進口加工出口貨物離岸人民幣×進口加工計劃分配率。
在計算不能免稅、抵扣的稅額時,應當以當期全部進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扣除當期全部進出口貨物消耗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後的余額乘以稅率差額計算。進口加工出口貨物在收到申報免退稅的全部相關憑證時,應根據全部憑證的進口加工出口貨物離岸人民幣價扣除已消耗的保稅進口料件金額後的余額計算免退稅額。
4.購買不含進項稅的國內免稅原材料加工出口貨物。
企業應當單獨核算用於加工出口貨物的免稅原材料,並在免稅原材料購進之日至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寫《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內銷免稅原材料抵扣申請表》(壹式三份);
5.稅務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資料。
處理時間:20個工作日
完成通知: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及電子反饋數據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