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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時,應提供哪些憑證資料?

壹、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二項規定:“......2.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免抵退稅申報,應提供下列憑證資料:

(1)《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及其附表(見附件5);

(2)《免抵退稅申報資料情況表》(見附件6);

(3)《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見附件7);

(4)出口貨物退(免)稅正式申報電子數據;

(5)下列原始憑證:

①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以下未作特別說明的均為此聯)(保稅區內的出口企業可提供中華人民***和國海關保稅區出境貨物備案清單,簡稱出境貨物備案清單,下同);

③出口發票;

④委托出口的貨物,還應提供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發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以及代理出口協議復印件;

⑤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生產企業出口的視同自產貨物以及列名生產企業出口的非自產貨物,屬於消費稅應稅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還應提供下列資料:

(1)《生產企業出口非自產貨物消費稅退稅申報表》(附件8);

(2)消費稅專用繳款書或分割單,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原件或復印件。”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免予提供紙質出口貨物報關單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6號)規定:“壹、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關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註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以後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及相關業務時,免予提供紙質報關單。但申報適用啟運港退稅政策的貨物除外。”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規定:“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在申報退(免)稅時,對已收匯的出口貨物,應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附件1),並提供該貨物銀行結匯水單等出口收匯憑證(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的收款憑證,原件和蓋有企業公章的復印件,下同);對暫未收匯的出口貨物,生產企業應在《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申報明細表》的‘單證不齊標誌’欄(第20欄)中填寫‘W’,暫不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待收匯並填報《出口貨物收匯申報表》後,方可參與免抵退稅計算;對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屬於本公告第五條所列的出口貨物,按本公告第五條的規定辦理:

(壹)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B、C類企業的;

(二)被外匯管理部門列為重點監測企業的;

(三)被人民銀行列為跨境貿易人民幣重點監管企業的;

(四)被海關列為C、D類企業的;

(五)被稅務機關評定為D級納稅信用等級的;

(六)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偷稅、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等原因,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

(七)因違反進、出口管理,收、付匯管理等方面的規定,被海關、外匯管理、人民銀行、商務等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

(八)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的不能收匯的原因為虛假的;

(九)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前款第(壹)至第(五)項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本款下同)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情形存續期結束;前款第(六)至第(九)項情形的執行時間為主管稅務機關通知之日起24個月內;出口企業並存上述若幹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

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6號)規定:“ 五、外貿企業購進貨物需分批申報退(免)稅的以及生產企業購進非自產應稅消費品需分批申報消費稅退稅的,出口企業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填報《出口退稅進貨分批申報單》,由主管稅務機關通過出口稅收管理系統對進貨憑證進行核對。

......

八、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30 號,以下稱“30號公告”)的規定在出口退(免)稅申報截止之日前收匯,未按規定收匯的出口貨物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時,須按照30號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

(壹)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為四類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不能收匯原因是虛假的;

(三)主管稅務機關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出口貨物收匯憑證是冒用的。

上述第(壹)種情形自出口企業被主管稅務機關評定為四類企業的次月起執行;第(二)種至第(三)種情形自主管稅務機關通知出口企業之日起 24 個月內執行。上述情形的執行時間以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

出口企業同時存在上述兩種以上情形的,執行時間的截止時間為幾種情形中的最晚截止時間。

......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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