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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企業稅收優惠

為了鼓勵外商進行生產性直接投資,現行稅法對新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規定的稅收減免優惠政策與非生產性投資企業有很大不同。外商投資企業應充分理解這壹政策,把握其限制性條件,將生產經營與稅收籌劃有機結合起來。具體規定如下:

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超過稅法規定的10年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從事下列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的機械制造和電子行業;能源工業(不包括石油和天然氣開采);冶金、化工和建材工業;輕工業、紡織和包裝工業;醫療設備和制藥工業;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和水利業;建築行業;交通運輸業(不含客運);直接為生產服務的生產設備和精密儀器的科技開發、地質調查、工業信息咨詢和維修服務;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行業。

非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能享受上述稅收優惠。如專門從事房地產開發和投資的企業,購買或進口成套機械或設備並簡單組裝後銷售的企業,或購買各種飲料、食品進行灌裝、分裝、包裝並銷售的企業,不屬於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不得享受上述稅收優惠。此外,被指定為生產性並從事非生產性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其生產性業務收入超過當年業務收入總額50%的,在減免稅期內,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享受當年免稅或減稅;未超過50%的,當年不能享受免稅或減稅。(中華會計網校版權所有,嚴禁轉載)

從事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金屬等資源開采的企業,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不受上述稅收優惠規定的限制。

經營期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實際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至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之日止的期間。

依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待遇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應將所屬行業、主要產品名稱和確定的經營期限報當地稅務機關審批。未經審批同意,不得享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待遇。

上述獲利年度是指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後獲得利潤的第壹個納稅年度。

企業成立初期有虧損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逐年結轉彌補,彌補後的納稅年度為第壹個獲利年度。

外商投資企業在年中開始經營,實際生產經營期不足6個月的,可以選擇從次年起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但是,企業當年取得的利潤,應當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下壹年度出現虧損,仍應是獲利年度,並計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不能因為虧損而順延獲利年度。

稅法規定的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期限,從企業獲利年度起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虧損而順延。

依照稅法規定已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足規定期限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但因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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