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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型增值稅向消費型增值稅轉化的原因、必要性及對國家和企業的影響、面臨的困難?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於2008年12月以財稅[2008]170號文件下發了《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規定從2009年1月起,在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即從“生產型”增值稅轉變為“消費型”增值稅。這壹轉變,標誌著我國的增值稅制度更趨於規範和完善,更加符合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能進壹步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生產型增值稅和消費型增值稅的比較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取得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以及進口貨物的金額計算稅款,並實行稅款抵扣制的壹種流轉稅。從計稅環節上講,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和流通各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進行征稅,所以稱之為“增值稅”。但在實際當中,商品新增價值或商品附加值在生產和流通過程中是很難準確計算的。因此,我國采用國際上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計算出銷項稅額,然後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支付的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這種計算方法體現了按增值因素計稅的原則。

“生產型”增值稅是指計算增值稅時,不允許扣除任何外購固定資產的價款,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除包括納稅人新創造的價值外,還包括該項固定資產的外購價款,從宏觀經濟角度看,這壹基數大體相當於國民生產總值的統計口徑,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消費型”增值稅是指計算增值稅時,允許將當期購入的固定資產價款壹次全部扣除,作為課稅基數的法定增值額相當於納稅人當期的全部銷售額扣除外購的全部生產資料價款後的余額,從宏觀經濟的角度看,這壹課稅基數僅相當於消費資料價值部分,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從純粹財務角度上講,“生產型”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而“消費型”增值稅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取得的進項稅。

增值稅從生產型轉向消費型的必然性分析

1994年,我國按市場經濟要求實施財稅體制改革,鑒於當時的具體情況,選擇了“生產型”增值稅制。十五年來,“生產型”增值稅制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尤其是促進財政增收、增強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做出了積極貢獻,但就其整體發展來看,目前已經難以滿足改革開放的需要,壹些弊端逐漸暴露出來並阻礙了國民經濟又好又快地發展,確實需要轉向更加科學合理的“消費型”增值稅。

(壹)“生產型”增值稅存在重復征稅的現象

在“生產型”增值稅制下,企業在購入固定資產時,其獲取的進項稅不能抵扣,只能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因此,在計算購入固定資產當期應交增值稅時,由於可抵扣部分少了,就需多交稅金。而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的各期內,已計入生產型固定資產成本的進項稅額逐期通過折舊的方式進入了企業產品成本,企業產品成本加上適當的利潤,構成了企業的產品售價,而銷售產品則需要根據售價和相應的稅率計算銷項稅,從這個角度上講,重復征稅現象在“生產型”增值稅制裏普遍存在。

(二)“生產型”增值稅虛增產品成本

如上所述,企業購進的生產型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通過折舊的方式進入產品成本,但增值稅屬於“價外稅”,通過流轉環節可以把稅負最終轉嫁給消費者,即這筆稅負並不是由生產企業負擔,在賬面上卻把這筆稅負算入了產品成本,使成本虛增,扭曲了市場經濟最重要的信號——價格形成機制。如果這些商品是用於出口,由於價格虛高,則會削弱其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雖然我國按“交多少、退多少”的原則,對出口商品在流轉環節交納的稅款給以全部退回,保證其零稅率,但通過折舊方式進入產品成本的固定資產進項稅是不能夠退回的。

(三)“生產型”增值稅制使企業財務核算過於復雜和稅收征管難度加大

在“生產型”增值稅制下,企業需對購入貨物或勞務獲取的增值稅進項稅按經濟業務的不同性質分別進行財務處理。如企業在購進壹批原材料時,從財務角度上講,由於其不屬於固定資產項目,可以將獲取的進項稅用於抵扣。但如果在日後的經濟活動中,該批原材料部分使用於固定資產,比如企業自建固定資產領用原材料,財務上則需將該部分原材料購入成本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計入自建固定資產的成本。在實際生活中,企業自建固定資產的各項預算都不可能非常準確,如果少領,則需要繼續領用,對應的增值稅進項稅繼續轉出,如果多領,則需將多領部分退回,而對應的已轉出的進項稅額則需要轉回,可以用於今後繼續抵扣。這種情況下,企業財務就必須對增值稅進項稅在轉出與轉回之間不斷進行處理,以保證財務核算的正確性。如果企業的內部控制不嚴密,可能出現原材料領用時,財務部門抵扣了進項稅,而實際上該部分原材料用於固定資產項目,從而客觀上導致增加抵扣,減少應交稅金。而少數別有用心的企業和財務人員則會利用這種方式,進行偷漏稅活動。

正是基於此,稅收征管難度也相應增加。征管人員為了準確核算企業應交稅金,需要將會計賬簿的記錄與經濟活動壹壹對應檢查。在實際生活裏,會計賬簿雖然需要長久保存,但其記錄的經濟活動可能早就結束,壹壹對應的難度更大。

(四)“生產型”增值稅制不利於我國經濟結構的調整

200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提出了2009年經濟工作主要的著力點主要是“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三方面。在結構調整過程中,無論是高新技術產業還是能源、原材料、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基礎產業,都需要大量投資進行基礎設施建設,但在“生產型”增值稅制下,企業外購固定資產進項稅不能抵扣,這就造成了外購固定資產越多當期稅負越重的不合理現象,這將極大地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進而阻礙了企業的設備更新和技術進步,最終會影響到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目標的實現。

以上這些問題在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制後,都會自然得到解決,並且因“消費型”增值稅可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減少現金流出,會有效刺激企業的投資欲望,拉動國內需求,從而為實現“保增長”目標做出更大的貢獻。

實行消費型增值稅註意的問題

雖然“消費型”增值稅比“生產型”增值稅更加科學完善,但也並非完美無缺,在實行過程中需要認真處理好可能出現的問題。

近期內可能出現的財政減收問題。我國財政收入的約90%來自稅收,而稅收的45%左右來自增值稅,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後,由於購置固定資產的進項稅也可以抵扣,這將極大地縮小增值稅的稅基,從而導致購置固定資產當期增值稅的大幅減收。

可能進壹步加大勞動就業壓力。受國際金融風暴的影響,我國經濟對勞動力的吸納能力大幅下降。在實行了“消費型”增值稅後,企業購置設備的負擔減輕,根據市場經濟的壹般規律,大量企業會從利潤率較低的勞動密集型轉向利潤率更高的資本密集型,這就會進壹步排斥勞動力,加大就業壓力,給社會穩定帶來壹定的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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