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新壹代征稅信息系統建設等職務便利,省地方稅務局信息中心主任姚某收受多名項目承接商賄送的人民幣41萬元,美金1.6萬元。姚某犯受賄罪,壹審獲刑三年,被處罰金二十萬元。姚某上訴稱,生孩子時收的賀禮10萬元屬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款。廣州中院日前終審認為,上述行賄人員均供認是基於姚某對其生意上的關照而送錢給姚某,且數額均超過三萬元,並非屬於正常人情往來。鑒於姚某自首並退清全部贓款,改判其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十五萬元。
姚某,原任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信息中心主任。原審判決認定:2000年至2007年,被告人姚某在擔任廣東省地方稅務局信息中心主任期間,利用其職務便利,收受承接該局信息硬件和軟件工程的廣東沈飛機房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銘等多人賄送的人民幣***計410000元、美金16000元(折合人民幣131430元)。
姚某上訴稱,原判量刑過重。辯護人稱,姚某收受秦某民過年過節的紅包***6萬元,應定性為違紀行為;姚某生孩子的時候,應某江送賀禮10萬元,屬正常的人情往來,不應認定為受賄款;姚某收受徐某軍10萬元賄賂的事實中,姚某供認收受10萬元,徐某軍供述賄送20萬元,二人供述不壹致,根據存疑利益歸於被告原則,不應認定姚某收受徐某軍的賄賂;姚某與王某銘家庭關系密切,王某銘在春節時送給姚家老人5萬元慰問金,姚也回了王家老人3萬元,該3萬元不能作為受賄款,應該只算其余的2萬元。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秦某民、應某江、王某銘所在公司均承接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的項目,姚某作為稅務局信息中心主任,對單位業務具有決定權,上述行賄人員均供認是基於姚某對其生意上的關照而送錢給姚某,且數額均超過三萬元,故應構成受賄罪。
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姚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姚某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且積極退清全部贓款,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不知道是說姚某愚昧好,還是無知,或者懂法裝作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