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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法原則來自舊的,程序法原則來自新的

1.實體法原則來自舊的,程序法原則來自新的

什麽是實體法和程序法,並舉例說明“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的含義?

這是根據法律的不同內容對法律的分類。實體法是指主要規定和確認權利義務或責任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是指以保證權利義務落實或權力責任履行的相關程序為重點的法律,如程序法、稅收征管法等。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分類是就它們的主要內容而言的,它們之間有壹些重疊。實體法也可能涉及壹些程序性規定,程序法也可能包括壹些關於權利、義務、職能和責任的規定。

“實體法從舊,程序法從新”原則的含義包括兩個方面:壹是實體法不溯及既往;第二,程序法在壹定條件下具有壹定的溯及力。即新個稅法頒布實施前發生的納稅義務,在新個稅法頒布後進入稅收征收程序的,新個稅法原則上具有約束力。在壹定條件下允許“重啟程序”,是因為程序稅法存在程序問題,新程序稅法與舊程序稅法的有效關系不應以納稅人實體權利義務發生的時間來判斷。而且程序法主要涉及稅收征收方式的變更,其生效時間適當提前,不構成對納稅人權利的侵害,也不違反稅收合作的信賴原則。

如2003年4月,稅務機關對企業A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企業A在1999生產的卷煙消費稅少計50萬元。6月1之前規定的從價計征方式,2006年5月38+0之後不再適用復合計稅方式。在征管上,滯納金的計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1]54號)第四點:滯納金分兩個階段征收(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條),2006 54 38+0年4月30日前按千分之二計算,5月起按千分之五計算

2.納稅人、消極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區別?

答納稅人和納稅人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概念。納稅人是指壹切履行納稅義務,即直接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納稅人是實際繳納稅款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當納稅人可以通過壹定的渠道將自己的稅款轉嫁或轉移給他人時,納稅人就不再是負納稅人,被轉嫁或轉移的才是真正的負納稅人。在沒有轉讓或轉移的情況下,納稅人也是負納稅人。

納稅人與納稅人的不壹致,主要是由於價格與價值的偏離而導致稅負的轉移或轉嫁。第壹,國家為了調整產業,有計劃地通過價格與價值的偏離,將部分稅負轉嫁給消費者。比如煙酒消費稅就是這樣的情況。第二,在市場經濟中,商品的價格總是圍繞著商品的價值波動。當某些商品的市場需求大於廠商供給時,納稅人可以通過提高商品價格將稅收轉嫁給消費者,從而使納稅人與負納稅人不壹致。

納稅人是真正承擔納稅義務的人,扣繳義務人僅僅因為與納稅人有某種經濟聯系而被賦予代扣代繳或者代收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只是有義務繳納,不是真正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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