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依法可以轉讓的非貨幣財產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30%。近年來,越來越多的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進行投資,這涉及到壹系列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務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壹: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和價值3000萬元的舊設備材料投資M公司。舊設備於2006年購入,原值2000萬元,已折舊10萬元,凈值10萬元,售價15萬元(含稅)。材料自產,成本654.38+00萬元,價格也是654.38+05萬元(含稅)。A公司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
(壹)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者作為投資購買的貨物,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對外投資設備和材料應繳納增值稅。
具體來說,分為兩種情況:
1.舊設備按4%的稅率減半征收和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的規定,舊設備投資視同銷售,具體納稅情況如下:應交增值稅= 1500÷(1+4%)×4%÷2 = 28.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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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註意的要點:
1.2009年6月65438+10月1之前,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的,納稅人不繳納增值稅,否則減半征收4%的增值稅。2009年以後,按財稅2009號文件規定執行。2008170,
2.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小規模納稅人或營業稅納稅人銷售或視同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銷售額增長率按3%計算。例如,本例中投入舊固定資產的A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應繳納的增值稅= 1500÷(1+3%)×2% = 29.13(萬元)。
3.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出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時,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也就是說被投資企業不能抵扣增值稅。
2.材料投資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材料投入應視為銷售,銷售材料的計稅方法也是壹樣的。在這種情況下,投入材料應繳納的增值稅= 1500÷(1+17%)×17% = 217.95(萬元)。
需要註意的要點:
1.甲公司可以就材料的投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的M公司可以憑此發票抵扣,因此上下遊企業的總稅負為0。之所以規定貨物投資要繳納增值稅,是因為整個增值稅鏈條要保持完整。如果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M公司就沒有進項稅抵扣,整個增值稅鏈條是不完整的。
2.在這種情況下,壹些非貨幣性資產被用於對外投資。如果A公司將其全部資產或構成“業務組合”的部分資產進行投資,可以考慮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13公告的資產重組涉及貨物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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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視為銷售,而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投入的設備和材料應視為銷售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1.舊設備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1500-[1500÷(1+4%)×4%÷2]= 1500-28.85 = 1471.1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 2000-1000 = 6000應納所得稅= 471.15×25% = 117.79(萬元)
2.材料視同銷售,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 1500-[1500÷(1+17%)×17%]= 1500-217.95 = 1282.0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
需要註意的要點:
1號文件和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雖已作廢,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必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精神並未廢止。按照規定,這種行為還是屬於征稅範圍的。
2、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將在納稅和會計處理上有所不同,應在納稅申報表附表3中進行納稅調整。例如,在本例中,材料投資記錄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65,438+0,265,438+0,795,500元。
貸:庫存商品應交稅金654.38+00萬元-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65.438+079.5萬元。
即營業部在會計上確認了損失,但存貨商品的不含稅公允價值為65,438+02,820,500元含稅。因此,附表3第二行的“視同銷售收入”65,438+02,820,500元和“視同銷售成本”65,438+00萬元應在納稅申報表中填報,以達到目的。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同時在附表1中填報65,438+0,282,050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可作為廣告費、業務推廣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如果執行會計準則的企業,其營業稅與會計無異。3.文件編號國家稅務總局2000118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超過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五年平均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第19號公告(2010),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財產轉讓所得壹律全額納稅,因此取消了統壹納稅五年的規定。由於企業在進行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時沒有獲得現金流量,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增值過大,可能會造成企業納稅困難。對於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資產收購,對投資資產占企業資產75%以上的行為,可采取特殊稅務處理,可延期納稅。4.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資產的隱含增值在稅收上實現,按照評估價值確認計稅依據。例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用會計制度進行材料投資,雖然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為12179500元,但計稅基礎為15萬元。假設A公司只有壹項材料投資形成的股權,該股權的轉讓價格為654.38+05萬元,會計會做壹筆賬:
借方:銀行存款654.38+05萬元;貸:長期股權投資654.38+02179.500元。
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收益282.05萬元。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654.38+05萬元,會計賬面價值為282.05萬元,應減少稅款282.05萬元。如果遵循會計準則,就不會形成稅務和會計差異。5.由於設備或材料的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或折舊費用前,必須需要壹份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僅憑借投資合同和評估報告,不能作為M公司合法的扣稅憑證。6.對於M公司,目前接受舊設備投資的總局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其折舊年限,壹般認為采用其剩余折舊年限較為合理。例如,在這種情況下,舊設備在A公司已經折舊10年,現在在M公司應該折舊10年..文件編號國家稅務總局200981規定,購買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余年限的60%。從側面說明了總局接受的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按照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處理的。7.假設投資者A公司是個人張先生。雖然文件沒有。國稅函2005319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增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第522項2011號文件已作廢。319,所以即使個人用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也還是要進行資產評估。(三)印花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按實收資本及資本公積增加0.5 ‰繳納印花稅。印花稅= 8000萬×萬分之五=4(萬元)案例二:2011 5月,甲公司以房產出資3000萬元,乙公司以現金出資5000萬元。雙方合資成立M公司,各占50%的股份。A公司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1)營業稅按財稅號文件規定執行。2002191,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入股,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因此,甲公司投資房地產不繳納營業稅。註意事項:1。外商投資貨物需要繳納增值稅,外商投資不動產和無形資產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原因是,壹般來說,增值稅是按環抵扣的,上遊環節不收增值稅,下遊環節不拿進項稅抵扣,對於增值稅鏈條中的單個環節免稅來說,沒有意義。因此,為了維持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需要為貨物投資繳納增值稅;營業稅原則上是沒有抵扣的。如果對投資行為征稅,那麽投資的資產會隨著投資鏈條的延長而重復征稅,所以稅法規定不征收營業稅。2.由於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不征收營業稅,A公司的投資行為不能開具發票,M公司憑投資合同和評估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前的扣稅憑證。3.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不動產和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仍不征收營業稅。所以在稅務籌劃中,先投資再轉讓股權的情況比較多。(二)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的規定,甲公司投資不動產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重要註意事項:根據財稅1998號文件的規定。200621,自2006年3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稅字【因此,甲公司如果是房地產企業,其投資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的所有權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按3-5%的稅率向受贈人征收契稅。所以,在這種情況下,M公司應該繳納契稅。若本省契稅稅率為3%,則繳納契稅:5000萬× 3% = 150(萬元)。註: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壹投資者內部的土地、房屋權屬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及其全資企業。那麽不動產投資是否屬於175號文件所說的“同壹投資者內部自由轉讓”?文件編號國稅函2008514曾規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幹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辦理以其名下的土地、房屋所有權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於同壹投資者的內部資產轉讓,對全資子公司繼承母公司土地、房屋所有權的行為不征收契稅。即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規定子公司增資屬於“同壹投資者內部轉讓”,可惜這個文件已經作廢。當時應該註意的是,文件號514作廢,因為文件號依據上位法的2003184作廢,但號文件解釋的“同壹投資者內部轉讓不征收契稅”的規定。2008514由文件號繼承2008175,因此認為全資子公司的房地產投資仍結轉。(三)企業所得稅分析如上:視同銷售收入= 5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 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 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 2000萬×25% = 500萬元(萬元)(四)印花稅如上,被投資公司M應繳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的稅款。印花稅= 1億元× 5/萬元=500(萬元)案例三:甲公司持有m1公司50%股權,投資計稅依據為500萬元。甲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權,其投資計稅基礎為100萬元。2011年2月,A公司對其持有的M1的50%股權估值為750萬元,M2公司估值為2000萬元,投資總額為2750萬元,投資於B公司;張先生持有公司65,438+000%的股份,計稅基礎為65,438+000萬元,以2000萬元的價格投資於B公司。(壹)A公司以M1作為A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涉及50%的企業所得稅,屬於A公司的壹種資產轉讓行為,故該行為應視為銷售。視同銷售收入= 750萬視同銷售成本= 500萬應納稅所得額= 250萬應納稅所得額= 250萬× 25% = 62.5(萬元)(二)甲公司投資100% M2公司股權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的規定,滿足文件第五條的五個條件,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2010號公告4號向稅務機關備案後,公司可享受特殊稅收待遇。假設A公司與M2對B公司的投資符合特殊稅務處理條件。應納稅所得額= 65,438+0,000-65,438+0,000,000 =計稅基礎,其公司0A持有B公司股權,為原計稅基礎65,438+0,000,000,000元,其公司A持有M2。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計稅依據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原始計稅依據10萬元。(三)張先生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律法規體系中沒有專門的稅務處理規定,所以張先生雖然以100%股權投資B公司,但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000-1000 = 100萬個人所得稅= 100萬×20% = 200萬元(四)印花稅根據號文件的規定,1991155國家稅務總局“財產所有權,因此,股權投資的行為應按照萬分之五按照財產權轉移繳納印花稅。被投資企業增加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按萬分之五的稅率繳納印花稅。值得註意的是,財稅[2010]7號文件規定,根據現行印花稅政策,投資者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範圍,不征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所以以此類推,投資人對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投資不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印花稅嗎?目前這是壹個還沒有完全搞清楚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