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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按消費稅計稅,不按增值稅計稅。對嗎?請舉例說明。

正確。

實行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為計稅依據。由於增值稅和消費稅是交叉征收的稅種,為了便於征管,消費稅的銷售額與增值稅相同,都是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即納稅人銷售除增值稅以外的應稅消費品向購買者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的計稅依據:納稅人生產並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應稅消費品不再征稅,用於其他用途的應稅消費品在轉移使用時征稅。根據稅法規定,納稅人生產並用於自用但非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所謂“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當月銷售的同類應稅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當月不同時期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不同的,應當按照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

“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這裏的“成本”是指應稅消費品的產品銷售成本。“利潤”是指按照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計算的利潤。應稅消費品的全國平均成本利潤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托方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征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成分計稅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這裏的“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實際成本。“加工費”是指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的壹切費用,包括輔助材料的實際成本。

進口從價計稅的應稅消費品,按照應稅價值構成征稅。應稅價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值=(到岸價+關稅)/集團稅(1-消費稅稅率)。

此外,在確定消費稅的計算依據時,還應當註意以下特殊情況: (壹)納稅人通過自己的非獨立核算網點銷售的自產應稅消費品,為該網點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納稅人用於交換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償還債務等的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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