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的許多國家在針對中小企業采取了種類繁多的舉措。壹般情況下西方國家采取減稅免稅、降低稅率、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稅收起征點的提高等多種稅收優惠措施來推動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但各國又會爭對本國的國情,側重偏重於不同的方面,采取不同的優惠措施。下面對幾個典型國家稅收優惠制度作簡要概述與分析,以期能對我國國情與社會轉型這壹背景下完善稅收優惠制度提供壹種思路:
市場發達的美國,其國內中小型企業的數量眾多,中小型企業是美國經濟發展的中流砥柱。聯邦政府采用了多種稅收優惠措施為中小企業的發展傾斜政策。從1940年起,美國就註重對中小型企業進行政策傾斜,對中小企業實行優惠政策,隨著經濟的發展而調整稅收政策的變化,在促進中小企業的繁榮和發展做出重要的作用。美國在1981年頒布了《經濟復興法》,隨後,美國又制定了有關稅制優惠的計劃來推動中小企業茁壯成長。“計劃宣布國家稅務總局將為中小企業提供6個月的寬限期;中小企業可通過聯邦政府的電子系統納稅等。”
法國數目眾多的中小型企業大大促進了法國經濟的發展。為推動中小型企業的發展,於此,法國制定了許多措施,目前已漸趨完善。主要從實行低稅率、稅收減免、延期納稅、加速折舊、減輕行政負擔、註重提供稅收服務,降低納稅人奉行成本六個方面對中小企業做出優惠稅收舉措。
日本政府中小企業的扶持壹直被受關註。早在20實際30年代開始,日本學者就已經開始了對中小型企業的生存理論進行討論探析。日本政府已經頒布了30多種對中小企業的法律,法規,以促進發展,並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進行調整、完善。日本先後頒布了《中小企業基本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創造活動促進法》。
二、國外部分國家中小企業稅收優惠的啟示
綜上三國對中小企業的態度可得到每個國家多是通過改革稅收舉措頒布壹系列有利於中小型企業發展的有關稅收的優惠政策並完善它來推動中小企業成長進而帶動國家經濟發展。從美日法國家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措施以及如今繁榮的狀況來看,這些舉措在很多方面加快了中小型企業的茁壯成長,我們可以從中學到很多:
(壹)針對本國國情制定稅收優惠制度
各個國家在經濟發展、社會環境以及風俗習慣等方面都存在著很大的差異,只有適合本國實際情況的制度才會在本國發揮作用,關於稅收的優惠制度亦然如在美利堅合眾國的中小企對於自身的納稅方式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選擇。在法國的中小企業可以享受到稅務托管機構提供的服務。這樣舉措為中小型企業提供優質的稅收繳納服務;日本為推動中小企業完善企業的會計制度,創立獨特的“藍色申報”制度。某些國家在壹些舉措上采取的方式大致相同,但細細考究他們存在許多不同的地方。打比方說,在同壹年間即使各國都采取降低稅率的稅收優惠政策,其根據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所做的規定也是大相徑庭的。例如加拿大聯邦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001年到2004年從28.1%降到22.1%,而針對加拿大控股的小規模非上市公司,其經營所得的第壹個20萬加元,享受 13.1%適用的所得稅稅率,與2006年底的美國相比,收入最低的稅率將從15%減少到10%。再如國家對科研投入方面的優惠來說:目前,世界有超過70%的國家對於企業研發費用均采取稅收抵免的方式且稅收優惠幅度越來越大,如美、日、法、等國家。法國規定增加科研投資比去年多的中小企業可以免繳等於該企業所得稅增幅的壹半,最高的限額規定為800萬法郎;美國相關法律規定,如果通常的研發費用在課稅年度超過過去3年的平均發生額,其超過部分就可以享受減免25%優惠,並且規定該項抵免可以享受向前結轉3年,向後結轉15年的政策。盡管各國在對中小企業采取優惠措施方面選擇的方向壹致,但其具體內容卻根據本國的實際情況制定,但是他們同樣達到了促進中小企業的效果。在制定針對我國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我們不僅要把眼光放到世界的角度,借鑒其他國家成功的例子,而且要選擇適合我國國情的措施,完善中國特色的針對中小型企的稅收制度優惠法律體系。
在福利國家的稅收制度理論中稅收優惠離不開“tax breaks”的語境即稅式支出。 自上世紀六七十年代在美國形成後,美國的財政部門便正式將稅收優惠納入預算管理中並采用財政預算進行分析。此後,英國、荷蘭、法國、加拿大等國家也相繼引入tax breaks概念。相對完美的tax breaks管理制度也漸漸在這些國家創設了。近年來,稅收支出分析已逐漸被用在壹些發展中國家,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的監督方面。對國外先進的稅式支出制度的基礎上,結合中國的實際情況,構建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的完整性是中國的稅收優惠制度未來發展趨勢。結合各國的成功典例,可知構築中小企業稅收優惠法律體系其前提是根據我國的實際國情,切不可盲目照搬照抄,這樣反而適得其反。最終得不償失,國情是我們制定制度首先需要考察的,是檢驗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是我們思考我國問題的基礎。因此,針對本國國情對於中小企業稅制的制定非常必要。
(二)構築稅收優惠立法體系
針對中小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國際範圍內將最終通過立法這壹渠道付諸實踐,通過立法模式可以保障這些優惠政策的權威性和相對穩定性。基於稅收法定的稅制基本原則,法律為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值得施行提供了堅實的屏障。明確法律的條款規定,實現法律規範的易操作,完善稅收優惠立法體系。比如日本制定的《中小企業法基本法》,美國制定的《經濟復興法》,法國制定的《經濟創新法令》,加拿大制定的《小企業減稅法》等,都是通過立法來明確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的實際操作性。可見,立法對於稅收制度的重要性,構築完整的稅收優惠體系,在理論和法律上給予相對完善的事前舉措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是必要的。 (三)豐富稅收優惠形式
在中小企業稅收優惠制度上取得成功的國家都基本上形成了優惠的稅收系統,相關的稅收種類如所得稅,營業稅,財產稅等等。對這些各式各樣的稅種,這些國家的稅收優惠制度也規定了種類繁多的優惠政策,大體上有以下這些:減免稅收、降低稅率、提高起征點、加速折舊、費用扣除、延期納稅和簡化納稅手續等。這些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分為直接的和間接的優惠。稅收減免、稅率降低和起征點的提高等這壹類就屬於直接的稅收優惠。直接由優惠屬於事後優惠也稱作稅額式優惠,它發生在只有在取得盈利的情況下企業才能享受優惠。加速折舊和費用扣除這壹類屬於間接的稅收優惠也即稅基式優惠。間接優惠屬於事前優惠,企業只要實施了投資等活動,就有權享受稅收優惠。
基於兩者的特征,西方國家更多采用間接優惠措施,間接優惠措施壹般情況下不會對國家財政造成直接影響。本文認為我國也應當借鑒其他國家的做法更傾向於間接式稅收優惠結合事後優惠,雙管齊下,最大程度上給予中小型企業盡可能多的稅收優惠。此外,豐富稅收優惠形式,推動中小企的茁壯成長。
(四)建立系統的稅收優惠政策
成功的稅收舉措應該是貫穿中小企業的各個方面的,應具有系統化的政策體系。國外成功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形式和內容上比較系統的,它壹般出現在中小企業生產發展的每壹階段。在企業創立之初,中小企業希望外界是相對輕松的生產環境。因此就需要國家能夠給予其壹個減免稅期來保證其後勢發展。比較成功的例如在法國中小企業在剛成立時有權利享受政府推行的減免企業三年的所得稅或者“三免兩減半”。等到中國企業可以在市場發展時,國家就把目光投向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為了鼓勵其在技術創新方面有所建樹,國家壹般為針對這壹方面給予財政支持。在中小企業有壹定的發展基礎時,政府又制定出新的針對這壹階段的優惠政策。這樣,中小企業可以在自己發展的各個階段運用有利於自己的稅收優惠政策,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進而創造更多的價值。
(五)稅收優惠傾向技術創新和設備更新
技術創新對於中小企業的持續發展有著不同凡響的意義。因此,每個國家都非常註重中小企業在技術創新和設備創新方面的努力。例如美、日兩國給予中小企業的鼓勵硬件設施更新舉措;美、法兩國使用的鼓勵科研舉措以及加速折舊等政策。不論是這三種中的哪壹種抑或其他方式,國家對於中小企業進行技術投入的財政扶持。盡管加速折舊和科研開發費加計抵扣在我國也存在,但其對象是廣大的市場主體,而不針對特定主體,中小型企業在引進新技術和設備時還是會受經費少和融資難的阻礙,進而嚴重阻礙中小企業的進壹步發展。基於此我國更應該將稅收優惠傾向於技術創新和設備更新。
(六)采取產業導向性和區域導向性的稅收優惠
國家內部各個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也會因產業和地域的不同。稅收制度要發揮更大的價值勢必需要以產業為導向和以區域內導向。例如美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更傾向於西部等欠發達地區,從而協調區域間的資源配置。刺激落後地區經濟發展。對於中小企業,不同的行業其發展的境遇也是不同的,針對特定時期的政策目標適時更新稅收優惠政策,從而促進市場經濟更加全面健康地發展。我國雖然也不同行業和不同的企業制定了傾向性優惠稅收的舉措,但這些舉措的對象並不僅限於中小型企業,其並沒有把握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還存在許多缺陷,應當在制定優惠措施時考慮到產業和區域的差異,制定產業導向性和區域導向性的稅收優惠。我國區域不平衡,產業分布不均的情況非常嚴重,因此由國家引領企業發展,將其引向適合其發展的方向和領域對於中小企業的茁壯成長極其重要。稅收優惠舉措更是亦然。
(七)簡化納稅申報程序和加強稅收服務建設
借鑒美國完整的稅收程序制度以及法國針對微型企業放松的管制和全面的稅收服務,可知簡易的申報程序和完善的稅收服務是中小企業在納稅中所渴望出現的現象。各國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時,納稅程序和稅收服務改建是各個國家關註的重點。比方說,“藍色申報”制度在日本發揮著著重要作用,刺激微型企業完善會計制度;加拿大寬松的納稅時間使小企業有權利不按月繳納稅款。這些措施有助於減少中小企業生產和用於稅收的成本負擔而且還能夠提高征稅部門的辦事效率。 我國稅收程序典型的重視大型企業而忽視中小企業。因此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及其不利,簡化納稅申報程序和加強稅收服務建設對中小企業來說是必要的。
(徐建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