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地級市的公安局局長(正廳級)壹般是副市長(副廳級)。局級副職:比如某部委的副主任、某省級部門的副主任、副省級市級機關、所轄四大班子的專職領導(比如哈爾濱市財政局局長、南京市鼓樓區人大主任)、地級市四大班子的副職領導等等。市公安局局長兼任副市長的,級別相當,否則低半級。
公安機關的職責是: (壹)預防、制止和查處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公共秩序,制止危害公共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施消防監督。(五)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品的管理。(六)法律法規規定的特殊行業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八)集會、遊行、示威的管理。(九)管理家務、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居留、旅行。(十)維護國(邊)境公共秩序。(十壹)對被判處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的犯罪分子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項目的治安工作,指導治安委員會等群眾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