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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征收方式上看,為充分考慮納稅人在稅收征收方面的便利,《通知》列舉的地方稅費征收方式主要有兩種:壹種是由地方稅務機關直接征收,在國稅、地稅機關互設窗口的地區,或者雙方建立稅務所* * *進駐政務服務中心等合作辦稅模式的地區征收地方稅費。壹種是委托國稅機關代征,但上述稅收模式尚未實現,地稅機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地方稅費代開發票。
從征收範圍看,委托稅務機關征收的,由稅務機關按規定為跨地區施工企業項目部征收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除外)、企業所得稅。有條件的地區還可以征收資源稅、印花稅等非稅收入,盡量讓納稅人在壹個窗口完成全部納稅。
在用票和退稅方面,如果委托國稅機關代征,國稅和地稅機關需要明確納稅和稅票使用等事項。國稅機關代納稅人開具發票。銷售退貨發票作廢或紅字的,國、地稅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做好納稅人的退稅工作。
此外,通知還指出,如果納稅人拒絕接受國稅機關征收的稅款,國稅機關應及時通知委托方的地方稅務機關,由地方稅務機關依法處理。
“加強代開發票地方稅費征收,是適應稅務發票停止使用後,地方稅務機關征管範圍調整,確保地方稅費應收盡收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國稅機關與地稅機關深入合作的重要內容。”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強調,各省級稅務機關要按照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節約行政資源、方便納稅人納稅的原則,運用信息化手段,有效簡化環節,切實減輕納稅人納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