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 變更稅務登記 。2、納稅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如實提供下列證件、資料,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工商登記變更表及工商營業執照;2.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3.稅務機關發放的原 稅務登記證 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登記表等);4.其他有關資料。5.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或者其變更登記的內容與工商登記內容無關的,應當自稅務登記內容實際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或者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布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證件到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1.納稅人變更登記內容的有關證明文件;2.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登記證正、副本和稅務登記表等);3.其他有關資料。4.納稅人提交的有關變更登記的證件、資料齊全的,應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變更表,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的,稅務機關應通知其補正。5.稅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表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納稅人稅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稅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稅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稅務登記證件。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因買賣、設定抵押權等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同申請。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壹)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 (二)繼承、接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來源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