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試用期滿,用人單位不要求員工離職的,視為轉正。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繼續聘用,視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檢驗對方是否適合自己的期限。試用期滿後,考察完畢,無論用人單位是否辦理轉正手續並繼續聘用,均視為合格。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中。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此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二、試用期離職不發工資怎麽辦?
1,協商解決;
2.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壹般是單位所在區的勞動監察大隊。如果公司不能按時支付員工的工資,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並立即要求公司支付員工拖欠的工資,並按照拖欠的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
3.也可以直接申請仲裁。首先,勞動者要確認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事實。其次,確認勞動關系後,可以要求單位繳納社會保險,補發工資。再次,單位應當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提前壹個月通知勞動者,否則應當支付壹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作為代通知金。建議勞動者及時收集相關證據,依法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履行上述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