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企業是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初,該企業購置了壹套新的無紡布生產線,在試生產和調試過程中使用了20萬元的原材料,並將成本為25萬元(單價僅為合格品的壹半左右)的產品按市場價銷售,實現銷售收入654.38+0.5萬元,凈支出654.38+0.0萬元。根據會計制度,該項收入減少了在建固定資產成本。某紡織生產公司財務人員專家把脈: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第三十壹條的規定,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凈支出,計入項目成本。企業在建工程在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的試運行期間形成的能夠向國外銷售的產品的成本,計入在建工程成本。當作為存貨銷售或結轉時,按實際銷售收入或預計售價沖減項目成本。故貴公司會計處理如下:收到原材料20萬元時,借:在建工程20萬元:原材料20萬元。取得銷售收入654.38+05萬元時,借:銀行存款654.38+075.500元:在建工程654.38+05萬元: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當預計售價為654.38+0.5萬元時,庫存商品(產成品)由在建工程結轉,在建工程借款為654.38+0.5萬元。銷售收入654.38+0.5萬元時,借:銀行存款175500貸:產品銷售收入1500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5500。結轉產成品成本時,借記:產品銷售成本150000貸記:產成品150000從上述會計處理看出,企業處於試生產狀態。主要原因是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只有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企業生產的產品,無論是試制的還是正式生產的,都屬於應稅產品,需要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雖然放在在建工程核算中,但根據增值稅相關稅法分析,實際上全部用於生產應稅產品。因此,用於生產應稅產品的進項稅可以抵扣,不需要進行會計調整。企業所得稅將如何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32號)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的試營業收入應並入收入總額征稅,而不是直接抵扣在建工程成本。根據這壹規定,企業試營業期間的產品銷售收入為654.38+0.5萬元,必須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但根據收入與成本相匹配的原則,相關成本也應在稅前扣除。試生產產品成本為25萬元,稅前扣除後的凈支出為65438+萬元。因此,企業應減少當期應納稅所得額65438+萬元。這也形成了企業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後,會計上的固定資產價值比稅務上的固定資產應稅價值多65438+萬元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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