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繳納消費稅的基本流程:
1、納稅人領取營業執照後,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由稅務機關核發稅務登記證;
2、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應確定辦稅主管領導、主管會計、主管辦稅人員。按照發票管理制度的規定購買、使用發票;
3、納稅人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並按規定報送有關報表、資料;
4、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進行納稅自查、並有義務接受稅務機關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視同銷售的標準條件: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綜上所述,在消費稅中,不繳納消費稅,因為外購環節已經繳納了消費稅,消費稅壹次性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