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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同銷售是什麽意思

問題壹: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是什麽意思? 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1)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視同銷售行為無銷售額,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2)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

(3)組成計稅價格: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當該貨物不征收消費稅時,公式最後壹項為零.

當納稅人銷售的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也適用以上確定銷售額的順序.

上邊是我在別的地方看到的,回答的很全面,原回答者是:SOSO裏面的名為“雨娃娃”,就給妳借鑒過來了,希望對妳有幫助。

問題二:會計中視同銷售和銷售都是什麽意思?有什麽區別嗎? 我學的具體的都快忘了- -

視同銷售

這麽說吧,就是妳的壹項業務雖然沒有對外銷售取得貨款,但是具有銷售的性質。它在會計上不做銷售處理,但在稅務上要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繳納稅金。

至於銷售,我覺得就是直接的物物交換。(個人觀點,書上講的我忘了)

視同銷售的行為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供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時,相關機構不是設在同壹縣(市)的,要視同銷售交納增值稅。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仍在貨物最終實現銷售時納稅,中間移送時則不交稅。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這個是在網上查的,我記得當時我們註會教材上也是這麽8條,不知道現在變了沒。

嗯。。。就這樣

飄走

問題三:為什麽視同銷售 視同銷售行為定義:視同銷售是指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視同銷售行為包括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 a視同買斷方式下,壹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⑻視同銷售並計算應交增值稅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不算做視同銷售

以下是不視同銷售行為,而作為銷售行為處理的:

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於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於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⑴用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

借:庫存商品、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銀行存款等(或借方)

⑵用於債務重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銷項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利得

不確認為收入的情況

對於自產產品的視同銷售是否作為主營業務收入核算,需註意以下政策:

《財政部關於將自己的產品視同銷售如何進行會計處理的復函》規定:

企業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機構、捐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是壹種內部結轉關系,不存在銷售行為,不符合銷售成立的標誌

企業不會由於將自己生產的產品用於在建工程等而增加現金流量,也不會增加企業的營業利潤。

因此,會計上不作銷售處理,而按成本轉賬。企業按規定計算繳納的各種稅費,也構成由於使用該自產產品而發生支出的壹部分,應按用途計入相關的科目。

而按照新《企業會計準......>>

問題四: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都有什麽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問題五:增值稅視同銷售的行為是什麽意思 視同銷售:在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和會計上都有視同銷售的概念,但是他們的範圍是不同的。增值稅上的視同銷售:本質為增值稅“抵扣進項並產生銷項”的鏈條終止,比如將貨物用於非增值稅項目,用於個人消費或者職工福利等等,而會計上沒有做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上的視同銷售:代表貨物的權屬發生轉移,而會計上沒有做收入處理。會計上的視同銷售:是指沒有產生收入但是視同產生收入了。

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下列行為應當視同銷售:

⑴增值稅中視同銷售的確認。《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以下8種行為視同銷售:

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②銷售代銷貨物;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會計處理上,具體解釋如下:

⑴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a視同買斷方式下,壹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

b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⑵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⑶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⑷屬於自產、自用性質,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要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非生產經用機器、設備)。

貸:庫存商品(成本)。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公允價值*增值稅稅率)。

⑸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⑹將自產、委托加工、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⑺將自產、委托加工物資,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問題六:什麽是視同銷售收入?稅收是怎麽處理? 答:視同銷售是指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勞務的轉移行為。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指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規定:(1)不具有商業性質的視同銷售,也稱為內部處置,因為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不再確認相應的視同銷售利潤;(2)具有商業性質的視同銷售,也稱為外部處置,川為資產所有權屬已經發生改變,需要確認視同銷售利潤。

問題七: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是什麽意思 簡單說 就是將增值稅應稅商品送給別人,不要錢的 但是這送出去的商品 也要按照銷售出去壹樣計算交納增值稅

問題八:什麽情況下視同銷售? 外購的貨物是指外購的原材料或外購的庫存商品

領用外購的原材料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例:用於在建工程是進項稅額轉出

領用場購的原材料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是進項稅額轉出

其余的是銷項稅額

問題九: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以下這壹點是什麽意思? 對於增值稅來講,機構是指企業設立的經銷處、分公司、連鎖店等銷售網點。在同壹縣市內的機構之間移送貨物不屬於視同銷售,不征稅。在 壹個地市之內的統壹核算的機構經相關國稅部門批準也可以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由總機構統壹繳納。亥這裏有個前提是統壹核算,如果各機構都單獨核算,只能獨立在屬地納稅。機構之間的貨物移送也就按銷售對待。

問題十:視同銷售行為的概述 目前稅法中將以下八種行為歸入視同銷售行為:①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②銷售代銷貨物;③非同壹縣(市),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他機構用於銷售;④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⑦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在實際工作中,該類視同銷售業務是比較常見的。在這裏著重討論壹下第壹種情況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的納稅時間是如何介定的呢?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其發生納稅義務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間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銷清單的當天。這裏面又包含很多內容,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壹)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於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壹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這壹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於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準,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並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並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以上所說的3類業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業務發生後,壹般作會計分錄如下:借:在建工程(用於基建項目)應付福利費(用於集體福利項目)營業外支出(用於個人消費)生產費用(用於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以下同)貸:產成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舉例來說明:大為有色金屬制品有限責任公司為增值稅壹般納稅人,2005年***生產A產品21500噸。其中的20 000噸直接對外銷售,1000噸用於本單位的基建工程,500噸用於免稅產品生產項目。每噸產品生產成本為7000元,對外銷售價10000元(均指不含稅價)。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以上業務應作會計分錄為(單位均為萬元):1.對外銷售部分借:銀行存款(應收賬款)23400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400借:主營業務成本14000貸:產成品140002.對內基建工程使用部分借:在建工程 870貸:產成品 70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1703.用於免稅產品生產使用部分借:生產費用435貸:產成品350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85在以上的3組會計分錄中,我們可以看出如下特點:1.***同的是:無論是對外直接銷售,還是內部自己使用,在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金時,壹律是按照其產品的市場價每噸10 000元而不是按成本價每噸7000元執行的。就此來說,視同銷售業務中涉及的增值稅是直接在會計分錄中體現了出來。2.不同的是:用於對外銷售的部分,由於在記賬時,直接使用了“主營業務收入”科目來記收益和使用了“主營業務成本”來轉銷成本,因而對外銷售的部分它產生的凈收益(利潤)就會直接體現在會計報表中(損益表)。而用於基建的部分和免稅使用的部分,由於在會計處理時是采用直接沖減產品成本辦法,因而就不出現“主營業務收入”與“主營業務成本”之間的凈收益體現。以上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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