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以下八種情況視同銷售貨物。
(a)貨物交付給他人托運;
(二)代銷商品;
(三)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的;
(五)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六)向股東或投資者分配生產、委托或購買的商品;
(七)生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
(八)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無償給予他人。
二、賬務處理——以上八種銷售的賬務處理。
(壹)將貨物委托他人代銷;代銷商品;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以支付手續費的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的,在收到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采用視同買斷方式委托代銷商品的,應當按照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條件確認收入。
(1)視為買斷。
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協議明確表示受托方在取得寄售商品後與能否銷售無關,那麽委托方與受托方之間的寄售商品交易與委托方直接向受托方銷售商品並無實質區別。委托方在滿足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條件時,確認相關銷售商品的收入。
如果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協議中明確約定,受托方可以在以後商品未售出時將商品退回委托方,或者受托方可以要求委托方賠償因商品寄售而造成的損失,則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時不確認收入,受托方也不辦理商品采購;委托方銷售商品後,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確認銷售收入,並向委托方出具代銷清單;委托方收到委托代銷清單時,確認企業的銷售收入。
(二)手續費收取方式
在這種委托模式下,委托方應在受托方售出商品並收到受托方發出的委托單後確認收入。
例如,企業A委托企業B銷售商品A 100件,約定價格為每件100元。該商品成本為每件60元,增值稅稅率為17%。A企業收到B企業的委托代銷清單時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售出10件。
(假設1)假設根據寄售協議,企業B可以將未寄售給企業A的貨物退回..企業B實際銷售時,每件價格為120元。
(假設2)企業A按售價的10%向企業B支付手續費。
某企業的會計處理如下:
某企業視為買斷方式,某企業收取手續費。
(1)企業A向企業B發貨時,
借:發出商品6000。
貸:庫存商品6000
(1)企業A向企業B發貨時,
借:發出商品6000。
貸:庫存商品6000
(2)企業A收到委托單時,
借方:應收賬款1 17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為1 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00。
信用:發出600件商品
(2)企業A收到委托單時,
借方:應收賬款1 170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600。
信用:發出600件商品
借方:銷售費用100。
貸:應收賬款100
(3)接收企業b匯出的貨款。
借方:銀行存款1 170
貸:應收賬款1 170。
(3)接收企業b匯出的貨款。
借方:銀行存款1070
貸:應收賬款1070
企業B的會計處理如下:
B企業視為買斷方式,B企業收取手續費。
(1)收到商品A時,
借:寄售商品10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00。
(1)收到商品A時,
借:寄售商品10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00。
(2)在國外銷售時
借方:銀行存款1404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204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1000。
貸款:1000代銷(2)貨物銷往國外時。
借方:銀行存款1170。
貸:應付賬款1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
(3)按合同價格向企業A支付款項時。
借:1 000為寄售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
貸:應付賬款1170。
借方:應付賬款1 170
貸:銀行存款1170(3)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後,
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170
貸:應付賬款170
借方:寄售商品1000。
貸款:寄售商品1000。
支付購買價格和計算傭金時:
借方:應付賬款1170。
貸款:銀行存款1070
主營業務收入100。
從以上例子可以看出,支付手續費銷售代銷商品與稅法規定不同,代銷者在銷售商品時不確認收入或結轉成本,只確認主營業務收入。
(二)有兩個以上機構且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壹個機構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但相關機構位於同壹縣(市)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有兩個以上機構(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轉移到其他機構銷售的,視同銷售,照章繳納增值稅。”這種被視為銷售的行為稱為異地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行為。第(三)項所稱用於銷售,是指收款機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營行為:“二是向買方收取貨款。上述兩種情況中的任何壹種,收貨人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不發生上述兩種情況的,增值稅由總機構統壹繳納。如果收貨機構只向買方開具發票或收取部分貨款,應根據不同情況計算,分別向總公司所在地或分公司所在地納稅。“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通過資金結算網絡收取支付款增值稅納稅地點的通知》(國〔2002〕802號)文件也規定:“納稅人以總機構的名義在各地開立賬戶,通過資金結算網絡向各地購貨方收取貨款,由總機構直接向購貨方開具發票。收款機構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間轉讓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向買方開具發票或向買方收取款項的,其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在總機構所在地繳納增值稅。"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異地銷售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壹是給買方開具發票;二是向買方收取貨款,否則總公司要繳納增值稅。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號》。14-收入,這兩個條件都滿足,收入也是認可的。
(三)將自產或委托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1.債務重組中的以物抵債
比如華強公司欠三星80萬貨款。經協商,華強公司以其產品償還債務。產品公允價值(即計稅價值)為60萬元,實際成本為40萬元。沒有提取存貨折舊準備金。兩家公司都是壹般納稅人,增值稅稅率為17%。三星公司對應收華強公司貨款未計提壞賬準備,在接受華強公司以產品償還債務時,將產品作為商品入庫。不考慮其他相關稅費,根據上述信息,華強公司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應付賬款——三星公司80萬。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6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02 000
營業外收入-債務重組收益9.8萬元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40萬元。
信用:庫存40萬件商品
2.自產自用內部結轉
這類視同銷售業務主要包括將自產或外購貨物用於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性事業單位、提供勞務、贈與、贊助等增值稅非稅目。這種業務是內部結轉關系,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但應按規定計算銷項稅額,按成本結轉,不確認收入: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四)將生產、委托或者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經營者;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換入存貨的資產應當作為銷售處理。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65438號+04-收入》,交換資產的銷售收入以公允價值確認,成本結轉。
例如,A公司用產品A和B交換B公司的原材料,雙方都將收到的存貨作為庫存商品入賬。甲公司又向乙公司支付保費45萬元..甲公司和乙公司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計稅價值為公允價值。相關信息如下:
A公司換出:存貨:賬面成本220萬元,計提存貨跌價準備40萬元,公允價值65,438+0.8萬元;
B公司換出:原材料:賬面成本206.5萬元,公允價值225萬元。
假設交換具有商業實質。
公司A:
借:原材料217.3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8.25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18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0.6銀行存款45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220
貸:庫存商品220
借方:存貨跌價準備40
貸款:主營業務成本40
B公司:
借:庫存商品187.6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30.6
銀行存款45
貸:其他業務收入225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38.25
借:其他業務費用206.50
貸款:原材料206.50
(五)將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購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六)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
1.用於集體福利時,會計處理如下:
借方:應付職工。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2.個人消費自產和委托商品:
決定支付福利時
借方:生產成本(管理成本)
貸款:應付職工工資
b實際支付福利時。
借方:應付職工。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借方:主營業務成本
貸款:庫存商品
(七)無償贈送他人生產、加工或者購買的商品。
會計處理如下: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賬面價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綜上所述,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集體福利、對外捐贈時不確認收入,其他情況應確認收入。
3.企業所得稅——如果所有權沒有發生變化,就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國〔2008〕828號)規定,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處置的資產,可視為內部處置資產,不作為銷售確認收入,繼續計算相關資產的計稅依據,但資產轉移到境外除外,因為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
(壹)將資產用於生產、制造和加工另壹種產品;
(二)改變資產的形態、結構或性能;
(三)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四)總公司與分支機構之間的資產轉移;
(5)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況的混合;
(六)不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在下列情況下,企業將資產轉讓給他人,因資產所有權發生變化,不屬於資產內部處置,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a)用於營銷或銷售;
(二)用於社交和娛樂;
(三)用於員工獎勵或福利;
(四)分配股利。
(五)接受國外捐贈;
(六)改變資產所有權的其他用途。
根據上述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將商品用於(3)、(4)、(7)的集體福利不視為銷售,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以上僅是我個人觀點,請批評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