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是案件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回避;與案件訴訟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也應當回避;
2、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應當回避;
3、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應當回避。
回避稅的概念與特點:
1、回避稅是指納稅人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通過合法的財務安排和商業操作,減少應繳稅款的行為;
2、它與逃稅不同,逃稅是違法行為,而回避稅是合法的稅務籌劃;
3、回避稅通常涉及對稅法的深入理解和合理利用稅法規定的優惠政策;
4、企業和個人都可能采取回避稅措施,以降低稅負,提高經濟效益;
5、回避稅的方法包括選擇稅負較低的投資項目、利用稅收協定、進行資產重組等。
綜上所述,為確保司法公正,審判人員或其他工作人員在存在與案件當事人或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的親屬關系,或者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以及任何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時,均應主動回避,以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和公信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壹)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