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應對疫情繼續實施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7號),自2020年3月1日至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按3%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銷售收入。適用3%預提率的項目,預繳的增值稅按1%的減扣率計算。
這項優惠政策是針對征收率從3%直接下調到1%,即納稅人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為100,原需繳納的增值稅為100×1% = 1;在新的優惠政策下,妳只需要支付100×1%=1。
所以根據計稅公式直接計算不含稅的銷售收入相對簡單。3%減1%後,應交增值稅=不含稅銷售收入×1%。
如果已知含稅銷售金額,如何分離價稅來確認無稅銷售收入和稅額?
應交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1%)×1%。
為什麽要用1%的稅率把價格和稅分開?
首先,在1%征收3%的減免,這是直接降低征收率;其次,企業通過開票系統開具發票時,可以註意到金額欄、征收率欄、稅額欄和總價稅的邏輯關系為:
稅額=金額×征收率(1%);
價稅合計=金額+稅額;
扣除後:
價稅合計=金額×(1+1%);
金額=價稅合計÷(1+1%);
這裏地價稅總額是有稅銷售額,金額是無稅銷售額,即無稅銷售額=有稅銷售額÷(1+1%)。
因此,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可以根據發票上註明的稅額(按1%計算),直接確認“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即: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
貸款: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減下來的2%稅不需要額外處理,相當於在實際計算和導航處理中與3%無關。增值稅直接按照1%的征收率計算繳納,以及賬務處理。
最後,按照1%的價稅分離也是有政策支持的。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界定二手車經銷環節增值稅征管若幹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9號)中就提到,“公告發布後新的增值稅征收率變更政策,按上述公式原則計算銷售量。”當時二手車經銷店降低征收率時,銷售金額=含稅銷售金額÷(1+2021的7號文1%減3%的優惠政策是2020的9號文頒布的,所以按照這個原則,不需要按照原征收率進行價稅分離,直接以降低後的征收率為基礎。
如果企業對外銷售價格(含稅)不變,享受3%的減免後企業實際銷售價格將增加1%,例如包含的原稅為103,扣稅後的免稅收入為103÷(1+3%)= 103。享受3%減免1%後,扣稅後實際免稅收入為103÷(1+1%)= 102,實際確認為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