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買入價加關稅)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2. 貸:銀行存款
3. 借:商品采購(商品流通企業);材料采購(工業企業)
4. 貸:應交稅費——應交進口關稅
5. 借:庫存商品(采購價加關稅等)
6.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進口增值稅
7. 貸:銀行存款。
海關繳款書的支付方式:
1、網上銀行支付:通過指定的網上銀行平臺進行電子支付;
2、櫃臺支付:到指定的銀行櫃臺進行現金或支票支付;
3、自助終端支付:使用自助終端機器完成支付,如ATM、CRS等;
4、移動支付:通過手機銀行或其他移動支付工具進行支付;
5、代理銀行扣款:企業授權代理銀行直接從賬戶中扣除相應款項。
綜上所述,收到海關繳款書的入賬方式主要涉及庫存商品或原材料等科目的借方增加,相應的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和應交進口關稅的貸方增加,以及銀行存款的借貸變動,反映了企業因進口交易而產生的成本和稅費的會計處理。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於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後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壹條
自2013年7月1日起,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需經稅務機關稽核比對相符後,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第二條
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於增值稅扣稅範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第五條
稅務機關於每月納稅申報期內,向納稅人提供上月稽核比對結果,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查詢稽核比對結果信息。
對稽核比對結果為相符的海關繳款書,納稅人應在稅務機關提供稽核比對結果的當月納稅申報期內申報抵扣,逾期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等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二條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後如需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按以下方式處理:(壹)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僅註明壹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登錄本省(區、市)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以下簡稱“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通過選擇確認平臺查詢到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實際情況不壹致或未查詢到對應信息的,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二)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取得註明兩個繳款單位信息的海關繳款書,應當上傳海關繳款書信息,經系統稽核比對相符後,納稅人登錄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用於申報抵扣或出口退稅的海關繳款書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