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違法違規嚴重會面臨刑事處罰。
根據《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幹問題的解釋》
壹、根據《決定》第壹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虛開稅款數額1萬元以上的或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千元以上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虛開稅款數額1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5萬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虛開稅款數額50萬元以上的,屬於“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1)因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致使國家稅款被騙取30萬元以上的;(2)虛開的稅款數額接近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的;(3)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實際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100萬元以上的,屬於“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造成國家稅款損失50萬元以上並且在偵查終結前仍無法追回的,屬於“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為“情節特別嚴重”的基本內容。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分子與騙取稅款犯罪分子均應當對虛開的稅款數額和實際騙取的國家稅款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利用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或者騙取出口退稅的,應當依照《決定》第壹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以其他手段騙取國家稅款的,仍應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的有關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
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有壹種情況可以免除責任,即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只存在於代開票領域。對方以開票方名義與自己交易,自己確實不知道對方假借他人名義與自己交易並提供虛開(即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如果沒有發生真實交易,明知交易對方提供的發票是第三方代開的發票,或者明知發票上的主要記載如數量、金額等與實際交易不壹致,而取得這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屬於善意。
稅法上的善意取得可以參照民法上的規定來理解,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壹是發生了真實交易,即相當於民法上的支付了合理的對價;
二是不知道自己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於虛開的發票;
三是沒有明顯的過錯,納稅人對取得發票盡到了合理的註意義務,如取得的發票屬於交易對方所在省、市、自治區的發票,發票上的各項記載與真實交易壹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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