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稅的納稅範圍中就包含了增值稅中納稅項目所所收取的的滯納金,所以是應當要計入銷售稅中的。 2.用於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包括納稅人向買方出售商品或應稅服務所收取的所有價格和額外費用。這裏的額外費用包括違約金,滯納金和購買者收取的其他費用。 3、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銷售金額定義為納稅人從買方收取的銷售商品或應稅服務的總價格和附加價格。在營地重組和增加之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營業稅全面推廣到增值稅試點的通知》也明確指出,銷售額是指納稅人通過應納稅行為取得的價格總額和非價格支出.銷售額以人民幣為單位,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的納稅人,應當折算成人民幣。 4、增值稅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條例第六條第壹款所述的額外費用包括手續費,補貼,資金,籌資費,退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支付利息和補償費。從買方收到。黃金,收款,預付款,包裝費,包裝租金,預留費,質量費,運輸處理費等各種性質的非獨家收費。 如果違約金是其支付的賠償金,依賴於該應稅業務,並且符合額外價格費用的定義特征,則應支付增值稅。比如,逾期交貨,所以賠償金,或者購房合同雖然沒有履行,但是 房地產中介 服務已經發生,按照上述規定, 繳納增值稅 。 違反合同不依賴增值稅應稅業務獨立存在的,為獨立賠償,不屬於增值稅保險費,不繳納增值稅。例如,簽訂了買賣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合同被取消,支付的增值稅罰款沒有支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銷售額以人民幣計算。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