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同種類的收據是不壹樣的。
1、壹般收款收據可以做往來用的
2、收款收據分為內部收據和外部收據。
企業為了內部成本核算的需要而自行印制或在賬表商店購買的收款收據就是內部收據。企業的內部收據可以在內部成本核算過程 中使用並以此入帳,但內部收據不能對外使用,否則不能入帳,其作用相當於“白條”。所以壹些地方的法規規定這些 內部收據應當在收據的擡頭下面註明“僅限內部使用,對外使用無效”的字樣。
外部收據則根據監制單位的不同,可以分為財政部門監制、部隊監制和稅務部門監制 三種。
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壹 般是非生產經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收據,這種收據往往是聯合當地物價部門制定的,具有合法性,可以入帳,如法院的訴訟費收據。有時侯同種類的單位會因為所 有制的不同而在收款憑證上有所區別,如公立醫療機構就因其非營利的性質所以其收費開具的是財政部門監制的收據,而私立的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費則必須開具稅 務部門監制的發票。
部隊監制的收據是與部隊發生非生產經營性款項往來時由部隊開具的收據,該收據項下的款項是不涉及稅務的,可以依法入帳。
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目前只有在壹些出臺了相關規定的地方才有,如上海、浙江、山西等。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壹般也把企業的內部收據納入其中, 企業內部收付款往來及企業與企業之間非經營性業務往來款項,均可使用,這些稅務部門監制的收據依法在非生產經營款項收付使用,也是可以入帳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第二十條 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