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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是經偵大隊立案還是稅務局立案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壹般首先是稅務局立案檢查,確認虛開後移交公安局經偵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是指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行為。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中,買票者是購買發票來抵扣稅款,開票者是虛開發票以賺取手續費,但雙方並不能夠隨時隨地見面成交以達到各自的目的。於是壹些專門為買賣雙方牽線搭橋的中介單位和人員也隨之出現。逐漸形成相對固定的人員和地點,壹方面擁有天南海北的買主渠道,另壹方面又擁有賣主渠道,形成壹個四通八達的犯罪網絡。這些人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活動起到了潤滑劑和催化劑作用,社會危害性極大。

具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屬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1、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有貨物購銷或者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己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其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檢公安部關於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壹條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壹萬元以上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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