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第九條生產企業應當於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下列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上壹年度海關核銷手冊(賬冊)項下的飼料加工業務核銷手續。4月20日前未核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暫不辦理該企業出口退(免)稅業務,待核銷完畢後再辦理。
(壹)生產企業在申請核銷前,應當取得海關聯網監管的加工貿易電子數據和加工業務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數據的“電子賬冊(電子手冊)核銷數據”。
生產企業將獲得的反饋數據與《進料加工手冊》(賬冊)實際進出口情況進行核對後,填寫《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核銷單》(附件4),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核銷。如發現實際業務與反饋數據不壹致,生產企業還應填寫《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附件5),連同電子數據及證明材料壹並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二)主管稅務機關將企業提交的電子數據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審核《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核銷單》、《核銷手冊(賬冊)海關數據調整表》及證明材料。
(三)主管稅務機關確認核銷後,生產企業應將《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核銷單》中的“核銷手冊(賬簿)綜合實際分配率”作為當年進料加工計劃的分配率。同時,在核查的次月,對未按《生產企業加工業務退免稅核查表》減免的稅款,在申報納稅時進行申報調整;第壹次申報核銷免退稅時,應根據《生產企業進料加工業務免退稅核銷單》確認的免退稅金額調整,調整當期免退稅金額。
(四)生產企業發現核銷數據有誤的,應當在次月按照本條第(壹)至第(三)項的有關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重新辦理核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