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初犯未罰”的情況
對於很多初犯來說,主觀上確實沒有違法違規的意願和沖動,只是對業務的某些方面不熟悉,導致了違規的發生。所以對於這種初犯,應該以教育為主,而不是動不動就懲罰。亂拿起懲罰的“武器”,就會橫掃當事人。從執法的角度來說,沒有問題。但從處理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來看,可能顯得過於機械、教條、呆板,會讓行政執法越來越被動。
行政機關實施“首違必罰”,必須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三個要件:首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違法行為人及時改正。這三點必須同時滿足。其中,第壹次違法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壹定時間範圍內,在同壹領域、同壹空間內,第壹次實施了某種違法行為。
事實上,“初犯不罰”有利於糾正行政執法中“只罰不舉”的做法,但不等於“違法不罰”,更不是公民對初次違法的豁免權。此外,“先違不罰”並不排除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合理性。在維護法律嚴肅性的前提下,這就給了執法自由裁量權適度人性化考量的彈性空間。
以稅務行政處罰為例: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首次違反稅務行政處罰不予處罰事項清單》,規定下列清單所列事項首次發生且危害後果輕微,在稅務機關查明前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改正的期限內主動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稅務行政處罰事項清單“首次違法不予處罰”的公告》明確,適用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壹是清單所列事項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首次發生;二是危害後果輕微;第三,在被稅務機關發現之前或者在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內主動改正。
清單列出了適用於“首次違章不處罰”的項目,共10項,兼顧了數據報送、納稅申報、票證管理等各類輕微稅收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對符合公告規定條件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行“首罰不罰”。對於受到“首犯不罰”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當以適當方式加強稅法宣傳和引導。
現實生活中如何操作?
“初犯不罰”絕不是違法,而是壹個條件。不是只要是“初犯”,就壹定不能處罰。不區分就免於處罰,導致壹些嚴重違法、主動違法、惡意違法。其實是對法治環境的破壞,是對自覺守法的公民的不公。因此,“先違不罰”只能適應於非主觀意誌和沖動的違法行為,而不能適應其他違法行為。行政機關必須做好區分是否屬於“首次違反不予處罰”的範疇。如果不能免罰,就絕不手軟,絕不開綠燈。
為使“先違不罰”措施得到合理運用並發揮作用,有必要明確哪些違法行為適用,哪些不適用,並設置適用的大前提和清單。第壹次違反法律如何界定,模棱兩可,容易引發爭議。比如交通違法和治安違法,對個人來說具有“高頻”和“多發”的特點,要結合執法的社會效果慎重考慮,為具體操作者提供準確的遵循。
嚴格規範行政自由裁量權。有了“先違不罰”,執法人員在行政處罰上有了更多的自由裁量權,就應該規範程序,加強監督,防止“濫”和“無用”。既要防止“先違不罰”變成輕微違法放縱,又要防止同壹領域出現類似違法行為,執法標準不壹,影響執法公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有足夠證據證明自己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