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轉變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結合征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分類分級管理是在保持稅款入庫級次不變的前提下,對納稅人和涉稅事項進行科學分類,對稅務機關各層級、各部門管理職責進行合理劃分,運用風險管理的理念和,依托現代信息技術,提升部分復雜涉稅事項的管理層級,將有限的征管資源配置於稅收風險或稅收集中度高的納稅人,實施規範化、專業化、差異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方式。
第三條分類分級管理應當遵循專業分工、監督制約、依法征管、科學效能的原則。第四條各級稅務機關是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主體,應當落實管理責任,加強協作溝通,防範管理漏洞,逐步實現固定管戶向分類分級管戶、無差別管理向差異化管理、事前審核向事中事後監管、經驗管理向大數據管理的轉變。
第二章納稅人分類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納稅人包括企業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其中企業納稅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個人納稅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自然人。
第六條企業納稅人分類以規模和行業為主,兼顧特定業務類型。
第七條企業納稅人按規模分為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和壹般稅源企業。大企業專指稅務總局確定並牽頭管理的、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壹定標準的企業集團;重點稅源企業是指省以下稅務機關牽頭管理的、資產或納稅規模達到壹定標準的企業納稅人,具體標準由省稅務機關確定;壹般稅源企業是指除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以外的企業納稅人。
第八條省以下稅務機關可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劃分企業納稅人類型;或根據管理需要和稅務總局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要求,對特定業務企業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原則上比照壹般稅源企業管理。
第十條自然人分類以收入和資產為主,兼顧特定管理類型。
第十壹條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資產分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和壹般自然人。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是指稅務總局確定的、收入或資產凈值超過壹定額度的自然人;壹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第十二條省以下稅務機關可根據管理需要和稅務總局有關職能部門工作要求,確定本級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類型自然人,實施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納稅人分類在保持基本穩定的前提下,根據稅源發展變化情況實行動態調整,調整期限壹般以納稅年度為單位。
第三章涉稅事項分類第十四條涉稅事項是指與納稅人辦理涉稅業務和稅務機關實施稅收管理相關的事項。
第十五條涉稅事項分為納稅服務事項、基礎管理事項、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制事務事項。
第十六條納稅服務事項是指《全國稅務機關納稅服務規範》規定依納稅人申請由稅務機關受理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稅務登記、稅務認定、發票辦理、申報納稅、優惠辦理、證明辦理、宣傳咨詢、權益維護等事項。
第十七條基礎管理事項是稅務機關依職權發起的日常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采集、戶籍管理、審查核實、稅源調查、外部協作、委托代征、納稅擔保、稅收保全、強制執行、稅務行政處理和處罰等事項。
第十八條風險管理事項是指圍繞分析確認納稅人稅法遵從狀況而開展的稅收管理事項,主要包括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分析識別、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價、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等事項。其中數據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數據存儲、數據加工、數據交換、數據調度等事項;風險應對主要包括風險提示提醒、納稅評估(或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下同)、稅務稽查事項。
第十九條法制事務事項是指與稅收法制工作直接相關的涉稅事項,主要包括政策法規管理、爭議處理、重大稅收案件審理等事項。
第四章分級管理職責
第二十條壹般稅源企業和壹般自然人主要由縣稅務機關負責管理,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和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由各級稅務機關分級負責管理。
第二十壹條納稅服務事項和基礎管理事項主要由縣稅務機關負責管理,風險管理事項和法制事務事項由各級稅務機關分級負責管理。
第二十二條稅務總局主要負責全國性的數據采集、數據集中管理、風險管理規劃、風險任務管理、風險應對過程監控、效果評價、風險分析工具設計維護;組織實施區域性、行業性的稅收風險分析;組織實施大企業、高收入高凈值自然人等納稅人的稅收風險分析;組織實施具有全國重大影響的反避稅調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組織實施全國稅務稽查隨機抽查工作;負責全國性政策法規管理和重大稅收案件審理;其他應當由稅務總局承擔的事項。
法律依據:《網絡數據安全管理條例》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利用網絡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以及網絡數據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外處理中華人民***和國境內個人和組織數據的活動,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適用本條例:
(壹)以向境內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為目的;
(二)分析、評估境內個人、組織的行為;
(三)涉及境內重要數據處理;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自然人因個人或者家庭事務開展數據處理活動,不適用本條例。第三條國家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促進數據開發利用與保障數據安全並重,加強數據安全防護能力建設,保障數據依法有序自由流動,促進數據依法合理有效利用。第四條國家支持數據開發利用與安全保護相關的技術、產品、服務創新和人才培養。國家鼓勵國家機關、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開展數據開發利用和安全保護合作,開展數據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