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簡並征收期限,有利於減輕辦稅負擔。現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納稅期限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個月,具體期限還要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核定,與大多數稅種的申報期限不統壹、不銜接。資源稅法規定由納稅人選擇按月或按季申報繳納,並將申報期限由10日內改為15日內,與其他稅種保持壹致,降低了納稅人的申報頻次,切實減輕辦稅負擔。
2、規範稅目稅率,有利於簡化納稅申報。資源稅法以正列舉的方式統壹規範了稅目,分類確定了稅率,為簡化納稅申報提供了制度基礎。稅務部門據此優化納稅申報表,提高征管信息化水平,為納稅人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申報服務。現行資源稅申報表要求納稅人要填寫折算率、換算比、平均選礦比等,9月1日資源稅法實施後,申報表進壹步簡化,不再要求納稅人填寫這些數據。
3、強化部門協同,有利於維護納稅人權益。資源稅征管工作專業性、技術性強,特別是對減免稅情形的認定,需要有關部門的配合協助。例如,資源稅法規定對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30%資源稅,授權各省對低品位礦減免資源稅,落實該政策的前提條件就是衰竭期礦山和低品位礦的認定。資源稅法明確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良好的部門協作,有利於減少征納爭議,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 二、資源稅納稅環節
1、將自采鐵原礦對外銷售,在銷售環節申報繳納資源稅;
2、以自采鐵原礦移送加工鐵選礦,在移送加工環節不用申報繳納資源稅;
3、以自采原礦按原礦加工選礦後,將選礦對外銷售,在銷售環節申報繳納資源稅;
4、以自采原礦移送自用於冶煉鋼鐵,在移送使用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5、以自采原礦加工的鐵選礦自用於冶煉鋼鐵,在移送使用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6、以自采原礦用於投資、以物易物等,在移送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7、以自采原礦加工的選礦用於投資、分配、以物易物等,在鐵選礦移送環節視同銷售申報繳納資源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資源稅法》第十五條 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