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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邊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是什麽?

1.稅權劃分和協定適用範圍

在指導思想上,兩種模式都承認優先適用來源地管轄原則,即來源地征稅原則,納稅人的居住地國采取免稅或抵免的方式避免國際雙重征稅。但兩種模式也有重要區別:聯合國模式強調來源征稅原則,分別體現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利益;《經合組織示範公約》要求限制收入來源的原則。兩種模式對協定的適用範圍基本相同,主要包括納稅人的適用範圍和稅種的適用範圍。

2.常設機構的協議

兩種模式都規定了常設機構的含義。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經營活動的固定場所,主要包括三點:壹是有經營場所,即企業投資,如房屋、場地或機器設備等。第二,這個地方必須是固定的,也就是某個地方已經建立,並且具有壹定的永久性。第三,企業通過該地進行經營活動,通常公司人員依靠固定場所所在國的企業(人員)進行經濟活動。界定常設機構含義的目的是確定締約國對另壹方企業利潤征稅的權利。常設機構的範圍與居住國和收入來源國之間的稅收分配額直接相關。《經合組織示範公約》傾向於縮小常設機構的範圍,以便利發達國家的稅收;《聯合國示範公約》傾向於擴大常設機構的範圍,以惠及發展中國家。

3.預扣稅的稅率限制

對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投資收益預扣稅的通常做法是限制來源地國的稅率,使締約國雙方都可以征稅,排除任何壹方的專屬征稅權。兩種模式在稅率限定範圍上存在明顯差異。OECD模式要求很低的稅率,這樣來源國會少收預提稅,而居住國給予抵免後,可以多收壹些稅。《聯合國示範公約》沒有遵循這壹規定,有限的預扣稅稅率應由締約國雙方通過談判確定。

4.非歧視性稅收待遇

《經合組織示範公約》和《聯合國示範公約》都倡導平等互利原則。締約國壹方應確保另壹方國民享受與其本國國民同等的稅收待遇。具體內容是:

(1)不存在國籍差異,即不能因為納稅人國籍不同,在相同或相似的情況下給予不同的稅務處理。

(2)常設機構不存在差別,即設在對方國家的常設機構的稅負不應重於該國同類企業。

(3)支付和扣除沒有區別,即在計算企業利潤時,如果確認企業支付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或其他款項可以作為費用扣除,不能因為支付對象是本國居民或他國居民而區別對待。

(四)資本不存在差異,即無論締約國壹方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資本是否由締約國另壹方居民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該企業的稅收負擔或相關條件不應不同於或重於締約國壹方同類企業。

5.避免國際逃稅。

避免國際避稅是國際稅收協定的主要內容之壹。兩種模式在這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包括:

(1)信息交流。有日常信息交流和專門信息交流。日常信息交換是指締約雙方定期交換有關跨國納稅人收入和經濟往來的信息。通過這種信息交換,締約雙方可以了解跨國納稅人的收入變化和經濟往來情況,從而正確核定應納稅所得額。專業化的信息交換是指締約壹方提出需要調查核實的內容,另壹方幫助核實。

(2)轉移定價。為了防止和限制國際合法避稅,締約各方必須密切合作,在協議中確定各方同意的轉讓定價方式,防止納稅人轉移利潤,以價格逃避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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