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8)第18條規定:
壹個企業與在中國境內接受應稅服務(以下簡稱應稅服務)的其他企業(包括關聯企業)和個人發生的費用,應當按照獨立交易原則分攤。本企業應當使用發票和聯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接受應稅服務的企業應當使用本企業開具的聯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與境內其他企業和個人接受非應稅服務發生的費用分攤的,企業以發票以外的其他對外憑證和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其他企業接受非應稅服務以企業出具的分割單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關鍵詞:應稅服務、非應稅服務、* * *相同受理。
通過幾個例子,我們來分析壹下如何應用政策。
案例1住宿費和會議費
年底,A公司的集團總部召集其五個子公司開會。會議期間發生的住宿、會議和餐飲費用。會議酒店會統壹給母公司開發票,但是錢需要在子公司之間分攤。
分析:子公司可以用發票復印件和分割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嗎?
母公司及子公司屬於關聯企業,* * *接受的會議服務、住宿服務、餐飲服務均屬於“應稅服務”。各子公司可以將母公司開具的發票復印件和XX費用拆分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案例2集團采購
集團企業集中采購壹批貨物,大大降低了采購的單位成本。但賣方要求只與集團母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母公司。貨物被分銷到集團的各個子公司進行銷售。子公司可以使用分割表進行稅前扣除嗎?
分析:
貨物不屬於應稅服務,壹般購銷業務需要買方取得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子公司不能通過獲取的母公司拆分單進行稅前扣除。在這種情況下,可以從數量和金額上區分貨物,賣方應該對每個子公司分別開具發票。
案例3非應稅服務
A公司向經營小型零星業務的個人購買清潔服務,服務對象為A公司及其子公司。該個人向A公司出具了收據,A公司取得收據後,向其子公司出具了分割單。
分析:
在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前提下,只要對方是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購買方的支出就必須取得發票(包括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對方是從事小額零星業務的個人,費用可以借助稅務機關開具的發票或自制收據在稅前扣除。收據應當載明收款人姓名、個人姓名和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內容。
清潔費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但提供方是小額零星個人(未經稅務登記)。A公司可以獲得收據的稅前扣除,子公司可以通過拆分獲得稅前扣除。
案例4公用事業
A公司將自己辦公樓的壹層租給B公司作為辦公場所。雙方同意每月的電費和水費由A公司支付..供水、供電只能由房屋產權人開啟。甲公司和乙公司是* * *用水用電關系。每個季度,電力公司和供水公司都會向A公司開具水電發票..
分析:
由於只有A公司可以開具發票,因此B公司作為公用事業的承擔者,可以取得水電拆分單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
政策依據——28號公告第十九條:出租人就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互聯網等費用開具發票作為應稅項目的,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人)辦公和生產場所發生的費用,企業將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出租方采用分攤方式的,企業應當以出租方出具的其他外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通過以上案例,我們得出結論,分割單在三種情況下可以作為稅前扣除的憑證:
(1) * * *接受增值稅服務應付款;
(2) * * *接受非應稅服務發生的支出;
(3)水、電、氣、空調、暖氣、通訊線路、有線電視、網絡等費用。企業租用(包括企業作為單壹承租人)辦公和生產用房發生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