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不是稅收。水利建設基金的計稅依據是免稅收入。按月收取。凡有銷售收入和營業收入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按其上年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的0.6‰征收地方水利建設基金。
水利建設基金是專門用於水利建設的政府性基金。提取和繳納水利建設專項收入的目的是加快水利建設,提高防洪減災和水資源配置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充實和完善水利建設基金的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會計賬簿而未設置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絕提供納稅信息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不全,造成賬目審計困難的;
(五)因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又未按照稅務機關責令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未辦理納稅申報,未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和滯納金,並處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