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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廠稅務抵扣

現在固定資產的增值稅都可以抵扣了

追問:是什麽時候開始可以抵扣的 有相關的條例沒有?回答: 壹、關於固定資產增值稅政策調整的主要內容

固定資產允許抵扣進項稅額。自2009年1月1日起,在維持現行增值稅稅率不變的前提下,允許全國範圍內的所有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抵扣其購進(包括接受捐贈、實物投資)或者自制(包括改擴建、安裝)固定資產所含的進項稅額,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壹)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包括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為個人消費的應征消費稅的小汽車、摩托車和遊艇,房屋、建築物等不動產不納入抵扣範圍。

(二)納稅人允許抵扣的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是指納稅人2009年1月1日以後實際發生,並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後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或者依據增值稅扣稅憑證計算的增值稅稅額。這裏所稱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和運輸費用結算單據。

(三)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要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這裏所稱的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是指納稅人根據會計制度已經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進口設備增值稅免稅政策和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政策停止執行。

二、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壹)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於條例第十條規定(參照該期熱播第四大點)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第四條的規定執行。(參照該期熱播第壹大點的第三小點)

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下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遊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三、關於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

(壹)關於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凡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和財稅〔2009〕9號文件等規定,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納稅人銷售舊貨,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自行開具或者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壹般納稅人銷售貨物適用財稅〔2009〕9號文件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三條規定的,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關於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1.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四、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以下情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額中扣減。

(壹)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壹)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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