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基本的要素是納稅義務人、征稅對象和稅率,其中稅率是核心要素。
稅法是稅收法律制度。 是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它是國家法律的重要組成部分。 以憲法為基礎,調整國家和社會成員稅收征管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稅收秩序,保護國家利益和人民合法權益的法律規範。 納稅人。 這是國家稅務機關和各納稅單位和個人依法征收的行為準則。
法定征稅原則的內容壹般由以下三個具體原則構成:
1、稅收要素的法律原則。稅收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收主體、納稅人、征稅對象、計稅依據、稅率和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上規定,即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法律狹義規定,並據此確定納稅主體的納稅義務的存在和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立法機關根據憲法的授權保留專屬立法權。除非願意委托其他機關就壹些具體的、次要的問題進行立法,任何主體不得與其***享立法權。行政機關不得在行政法規中對稅收要素作出規定,不得越過部規、法院判決和海關規定的雷區。立法機關之所以嚴格保留稅收要素的立法權,是因為稅法與刑法壹樣,都涉及對相關主體的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或剝奪。稅收合法性原則與刑法中罪刑合法性的法律原則是壹致的。任何可能對人民不利或增加人民負擔的規定,應嚴格由人民選舉的立法機關制定,而不是由政府制定。
2、稅收要素的明確原則。根據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稅收要素和稅收程序不僅要由法律專門規定,而且要盡可能明確,以免出現漏洞和歧義,為隨意濫用留有余地。力量。因此,法律對稅收要素的規定不應是模糊的籠統條款,否則會形成過度的行政裁量權。當然,稅收要素的絕對清晰也難以實現。稅法中為了實現公平正義,也允許在壹定條件和範圍內使用壹些不確定的概念,如“必要時”、“基於正當理由”等。不確定性應根據法律的目的和具體事實明確其含義。
3、稅收合法性原則。在與納稅人權利義務密切相關的稅收要素和程序性法律要素在形式意義上由法律明確規定的前提下,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征收稅款,無權改變合法的稅收要素和合法的征收程序,這是稅收合法性的原則。據此,沒有法律依據,稅務機關無權開征、停止、減稅、退稅。依法征稅不僅是其職權,也是其職責。稅務機關無權越過法律決定是否征稅、何時征稅,也不得在收繳義務人之間達成稅收協定,改變稅收要素或稅收程序。但為保證公平正義,在下列特殊情況下,應限制適用該原則: 減免稅行政先例法成立時適用於納稅人; 稅務機關壹般對納稅人有利的解釋,應適用於相同情況下的每壹特定納稅人; 誠信原則和禁止反言的法律原則也應在稅法中承認個人救濟。因此,在個別情況下,應優先適用誠實信用原則。